管理职务任职试用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管理职务人员的管理,避免和减少用人失误,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用期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行内新提职聘任、行外调入聘任的各级管理职务行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的岗位试聘。试用期满经过严格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正式聘任。
第三条我行综合管理部为各级管理职务行员试用期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如需要延长试用期限,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行长办公会研究,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时间从试用聘任文件签发日起计算。
第五条试用期内,经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各级管理职务行员享受同职级行员的各项待遇,享有所在岗位相应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对试用期内的管理职务行员,必须合理分工,安排与其职位相符的工作。试用期内原则上不得提拔或调任。
第七条对试用期内的管理职务行员实行专项管理,建立专项档案,定期了解情况。对自我要求不高、不能胜任工作的实行谈话诫勉;对胜任岗位工作较慢的及时指导,促进其尽快提高领导能力、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试用期管理职务行员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考核在试用期满前1个月进行。
第九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考核试用期内对所任职务的胜任能力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条考核的基本方法是: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综合管理部通知本人撰写个人述职报告,在全行述职大会上进行述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考核测评,在全行范围内对试用期的管理职务行员的表现情况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和述职报告提交行领导研究审批,做出职务任用决定。
第十一条对试用期内管理职务行员测评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在对部门正职综合评价中,民主测评权重占20%,分管行领导评价权重占40%,行长评价权重占40%。
二)在对部门副职综合评价中,民主测评权重占15%,部门主管评价权重占25%,分管行领导和行长评价权重各占30%。
三)测评结果实行量化计分,“称职”票按百分比1:1计分,“欠称职”票按百分比1:0.5计分,“不称职”票不计分。
四)综合测评等级分为:称职(85分以上)、欠称职(84—70分)、不称职(69分以下)。
第十二条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应延长试用期。
一) 未能全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二) 工作能力和水平与岗位要求有一定差距;
三) 责任心不够强,自身要求不够严,群众有一定反映;
四) 综合评价为欠称职的;
五) 其他应延长试用期的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解除试用期,不予聘任管理职务。
一) 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 缺乏做好本职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和水平,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三) 工作不负责任,有严重失误,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 自身要求出现严重问题,群众反映较大;
五) 综合评价为不称职的。
第十四条试用期间,如发现试用前存在或在试用期内有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的,应中止试用。
第十五条经考核合格者,以行政文件正式下发聘任通知,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起计算;不合格者解除试用期,不予聘任管理职务,回原岗位或按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管理职务行员任职试用期评价表。
附件:管理职务行员任职试用期评价表。
说明:1.每位评价者一表,现场发表并收回。
2.对所评价者只能在“称职”、“欠称职”或“不称职”中选一项,在相应的栏中打“√”多选作废。
3.收回的评价表实行量化计分,其中称职票按1:1计分,欠称职票按1:0.5计分,不称职票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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