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制度

发布 2022-04-09 07:13:28 阅读 46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部门绩效管理工作,促进个人绩效、部门绩效的改进和提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体系框架。

1、绩效考核周期分为月度绩效考核、季度绩效评估和年度绩效评估。

2、考核对象分为职能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由总监负责考核职能负责人,职能负责人考核下属其他人员。

3、考核等级:在各项考核环节中,考核结果分为如下四个等级。

第二章月度绩效考核。

第二条月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重点工作和常规工作。考核权重可参考如下:

第四条考核内容说明。

1.重点工作:指部门和职能模块的重点任务、年度专项工作、领导指派的重要工作。

2.常规工作:指个人年度或月度常规性任务、领导指派的临时性任务等工作。

3.加减分指标。

1)加分项指经总监确认可给予加分的事项,根据被考核人员月度工作质量、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及被考核人受到的公司有关表扬及奖励等情况确定,加分值为0-5分。

2)扣分项指经总监确认应给予扣分的事项,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失误、违规违纪等情况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投诉确定,扣分值为0-5分。

第五条考核流程。

1.每月25日前,各考核责任人向职能负责人申报下月工作计划、当月计划完成情况和考核自评。

2.每月30日前,职能负责人对各职能员工申报的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和确认,完成考核复评,提交总监审批。

第六条考核结果和薪酬发放考核结果与个人月度固定薪酬挂钩,发放比例如下:

注:发放比例最低不少于90%。

第七条考勤。

考勤不纳入个人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个人月度工资中扣减缺勤工资,扣发标准参见薪资管理办法。

1.员工病假期内,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2.员工迟到、早退、事假、旷工等视为缺勤,不发放缺勤工资。

第三章季度绩效评估。

第八条季度绩效评估包括季度工作考核和季度能力评估,不同考核对象的相应权重如下:

第九条季度工作考核结果由季度内三个月的月度考核得分加权平均计算。

第十条季度能力评价。

1.评价采用百分制,包括沟通协调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积极主动共5项评分指标,每项指标占20%的权重。具体见(附件三:季度能力评价行为标准)

2.评分标准:基于职位职级的要求,对个人绩效目标达成过程中的能力展现情况进行强制评价打分,具体标准如下:

第十一条季度评估流程

1.在季度首月(4月、7月、10月、1月)的10日前,各考核责任人根据季度考核表所列项目及考核权限,完成上季度的考评工作。(具体详见附件四:季度绩效评估表)

2.职能负责人组成圆桌会议,共同对其他人员的季度业绩考核、季度评价进行讨论,初步评估季度绩效等级结果(a/b/c)

3.部门总监对部门成员的季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终评。

第十二条季度评估结果与薪酬发放。

1.职能负责人不参加季度绩效奖励的分配。

2.其他人员季度绩效奖励参考结合团队和个人季度评估结果进行分配,其中评估结果c的不能参加季度绩效奖励分配。

第四章年度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年度绩效评估是对个人年度业绩的全面评价,不同考核对象的评估结构如下:

1.年度业绩评估:指个人各季度业绩评估得分进行加权平均。

2.总监评价:由总监对职能负责人的年度工作计划达成情况、个人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价。其中工作能力评价结合业务相关人员开展360度/180度反馈,反馈结果作为总监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年度评估流程。

1.12月20日之前,各考核责任人完成年度绩效评估表的申报填写。2.12月25日前,完成职能负责人的总监评价部分。

3.12月30日前,部门总监组织圆桌会议,按照强制分布比例,对部门员工年度绩效等级结果进行最终评定。

第十五条年度绩效结果的应用。

1.年度绩效等级和员工浮动薪酬挂钩发放,发放比例参照《薪资计发办法》

2.根据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员工进行调岗或淘汰。

第五章绩效调整、改进与实用人员。

第十六条绩效面谈。

在各个考核周期,职能负责人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员工面谈,以肯定优秀、改进绩效;对考核为d级的员工,应进行面谈并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在考核评估中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部门总监应于每月召开月度工作会议,通报上月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被考核人员考核得分,同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员工申述员工有权对本人绩效考核结果提出申述,职能负责人对于员工申诉的评议应及时反馈给员工本人。

第十九条试用期人员新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考核上级应与其设立培训和工作绩效目标;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新员工的转正评估。

1.月度考核:试用期内,参加月度考核,考核结果和薪资不挂钩。

2.季度绩效考核:转正时间起当季在职满两个月的,参加当季季度评估。

3.年度绩效评估:转正时间起当年度三个月的,参加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调动人员。

1.月度考核:调动时当月在职满20天的,参加当月的月度考核。

2.季度绩效评估:调动时当年度在职满两个月的,参加当季季度绩效评估。

3.年度绩效评估: 调动时当年度在职满三个月的,参加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离职人员。

离职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绩效评定,因薪酬清算需要绩效评定的,可参照在职期间的月度考核和季度考核结果综合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有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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