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考核奖惩办法

发布 2022-04-05 22:25:28 阅读 32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并做到考核有指标,奖罚有内容、有力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增强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三条公司安全统筹分理处财务建立“劳动安全奖励**”专户,单独列帐,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

劳动安全奖励****:1上级给予企业的安全奖金;2有关安全生产的扣款罚款。3从公司奖励**中提取2﹪的资金。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评奖。

第五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考核标准。

一、 一年内无因工**和重伤事故责任(包括所使用无法人资格的外雇工队);无车辆肇事死亡事故;无一次性经济损失突破规定指标的安全事故。

二、 严格遵章守纪,安全组织健全,安全活动开展正常。

三、 安全思想树立牢固,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安全工作真抓实干。

四、 爱护机械设备,生产环境安全有序,车容车貌好。

五、 全面完成生产任务,两个文明建设成绩显著。

第六条安全先进单位集体由项目部或分公司严格按照第五条标准要求推荐上报,安委会进行综合考评、审定。奖励分为;记功、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荣誉称号,奖励先进单位1500元,奖励先进集体500元。

第七条安全先进个人考核标准。

一、 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并严格执行****生产方针,安全法规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随时进行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积极施救,或在事故抢险中,使国家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者。

三、 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职业病等方面,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果的。

四、 积极制止和举报“三违”行为,主动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的。

五、 一年安全行驶里程达三万公里无交通责任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一年出勤250天以上,无轻重伤事故和机械责任事故的机械操作人员及其他生产工人;一年内无重大**事故的外雇工安全管理员。

六、 其他在劳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按第七条标准考评推荐上报,安委会审定。经审定评为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奖励100-200元资金。对公司领导的奖励,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先进单位、集体、个人奖励标准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作适当调整,具体同公司安委会决定。总结表彰,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特殊贡献者除外)。

第一十条对劳动安全作出特殊贡献者,根据贡献大小,由公司安委会决定奖励标准,进行通报嘉奖。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对不重视安全生产,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岗位职责,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酿成各类生产责任事故者,均应根据事故性质后果,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班组和个人,将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 不遵守国家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职工和雇工因工死亡或重伤事故的。

二、 不坚持安全活动制度,对恶劣条件长期加以改善,对已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

三、 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械操作规程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机械设备、车辆损坏者,以及未经工作安排私驾车辆,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者。

四、 未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时检查维修保养,或修理质量不合要求而造成事故者。

五、 发生重大人身**事故(含外雇工)、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车辆交通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对事故责任人员不按“三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的。

六、 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

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及造成事故的处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停工检查,降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等,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

警告、通报批评、记过、停工检查、降级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公司行政领导批准执行;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由公司安保部,分公司经理,安技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标准。

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职工(含外雇工)因公重伤或死亡的单位,对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处罚。

二、 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三、四、五项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处以100-200元罚款,并赔偿5﹪-15﹪的经济损失。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发生事故者,根据责任情况赔偿经济损失标准为:

1、 全部责任15﹪,主要责任10﹪,同等责任7﹪,次要责任5﹪。

2、 酒后驾车(机),无证驾驶,或擅自驾车,随意将车辆交他人驾驶,违章载人等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00﹪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职工(雇包工)有如下情况之一者,每人每次罚款50-200元。

一、 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者。

二、 不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经教育不作改正改正者。

三、 违反劳动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撤离职守者。

四、 发现事故隐患苗头,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

五、 发生事故隐患不报告,或隐瞒整事故真相,或未保护好事故现场者。

六、 采购安全生产用品不符合使用及质量要求者。

七、 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公司安全会议内容不作及时传达落实,造成安全生产工作脱节者。

八、 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机车者。

九、 爆破作业炮工不坚持“七不放,八不准”者。

一十、 在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禁火地点吸烟或用明火者。

第十六条违章违纪处罚由公司安保部及二级单位安技员执行,罚款通知单开出5日内必须如实扣缴,并如数上缴公司安保部进入“劳动安全奖励**”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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