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分考核奖惩办法

发布 2022-04-04 14:27:28 阅读 367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统一考核办法,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客观地反映罪犯的改造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统一考核办法,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客观地反映罪犯的改造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统一考核办法,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客观地反映罪犯的改造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分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正确执行刑罚,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第三条计分考核应坚持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的原则;民警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计分考核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主要方法,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行政、刑事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省局成立由主管改造工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主任由狱政管理处处长担任,具体负责对全省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和政策调控。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主管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刑法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监督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掌握和处理奖惩中的重大问题。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狱政科,主任由狱政科长担任。负责支罪犯日常计分考核的管理工作;审核监区(分监区)报送的计分考核奖惩材料;监督指导监区、分监区的计分考核工作;管理监狱有关计分考核数据、资料;每年年末向省局计分考核办公室书面报告监狱的计分考核情况。

第七条监区成立以主管管教工作监区领导为组长、分管管教监区领导为副组长的计分考核评审小组,负责本监区罪犯的计分考核管理工作,审核分监区报送的罪犯加扣分情况,对罪犯申请复议情况进行处理。每月定期向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汇报监区月度计分考核情况。

分监区成立由指导员负责,全体民警参加的计分考核考评组,具体负责罪犯日常考核工作,审议评定罪犯加、扣分,上报月奖罚分意见。分监区指定一名民警专职从事日常计分考核工作,具体负责各项基础数据汇总和台帐管理,做到日清、周核、月结,每月定期向监区月度计分考核情况。

第八条实行(监狱、监区)二级管理的监狱,押犯监区直接负责罪犯日常计分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罪犯的计分考核内容依据司法制定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省局制定的《安徽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分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劳动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五个方面,逐条进行考核。其中劳动规范和其它四项规范的考核得分应按一定比例设定,保持得分权重的相对均衡。

第一十条罪犯计分考核实行累积积分制,不设负分。

第一十一条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考核的加、扣分必须由分监区民警亲自填写,考评组每月5号前,将罪犯上月加、扣分情况进行复核、汇总,报监区评审组和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张榜公布。

第一十二条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按月度罪犯人数和人均6分的基本分,核算出各监区、分监区当月罪犯考核总分。基本分当月使用,如有结余,分监区当年内可带入下月使用。

第一十三条计分考核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考核两部分,罪犯当月凡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即得思想改造基本分2分;凡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即得劳动改造基本分1分。加分视改造的具体表现确定。

第一十四条各监狱应根据生产特点,结合罪犯劳动岗位,科学确定各个工种分值标准。

第一十五条对年满男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罪犯和经省**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聋、哑、盲、严重残疾(不含自残)及其它严重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主要考核其思想改造表现情况,按月人均4分计分。

第一十六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解回重审、入监和出监教育期间不参加计分考核。新入监罪犯在入监教育结束后分配到分监区次月起进行计分考核。

第一十七条罪犯因病住院**期间由医院对其思想改造表现情况进行考核。,按人均4分计分。在省局中心医院住院**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当月由中心医院记分,住院**时间未超过一个月的,由中心医院提供罪犯表现情况,原监狱计分。

在本监狱医院住院罪犯的考核比照本条款执行。工伤**期间,劳动改造分按分监区平均数计算。

第一十八条被减刑罪犯的考核计分,从本次减刑的考核分截止次月起重新累积计算。

第一十九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参加计分考核,其积分作为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依据。

第二十条罪犯在省内和本监狱内调动,原分监区民警要及时计算其考核积分,与罪犯见面后,将计分考核簿随档案一并转入调入单位,考核计分连续计算。省外调入的罪犯,根据原所在监狱考核积分折算奖励后连续计分,奖励后剩余积分或不够奖励的积分继续滚动计算。

第二十一条对部分罪犯实行考察期制度,考察期间罪犯只考核簿计分,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因违法违纪而被重新收监的,考察期为三个月;重新犯罪受到加刑处罚的,考察期为六个月,有突出表现的经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批准可缩短考察期限,反之将适当延长考察期限。

第二十二条加、扣分必须严格按审批权限执行。当天带班、值班民警对罪犯加扣分的事实进行研究,由全体民警在每周区务会时,对罪犯拟加扣分的事实进行研究,确定具体的加扣分值。罪犯一次性加、扣思想改造分或劳动改造分2分以上(含2分)由分监区集体研究决定后报监区审批;罪犯一次性加、扣思想改造分或劳动改造分3分以上(含3分),由分监区逐级上报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批。

因同一件事涉及多项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加、扣分,不得重复加、扣分。

第二十三条罪犯日常考核月最高积分不得超出10分。对积极参加监狱统一组织的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评比、生产劳动竞赛等活动中成绩优异的罪犯,给予专项加分,罪犯实际得分可不受10分总分限制,但月专项加分累计不得突破4分。专项加分由监狱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建议,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改造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罪犯对加、扣分有异议时,应在考核分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分监区民警、监区“罪犯计分考核评审小组”或“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提出申辩,接到申辩的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辩材料之日起5各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罪犯累计积分达到50分的,给予表扬一次,表扬奖励后积分连续滚动计算;达到100分的给予记功一次,获记功奖励后扣除相应分值,余额部分结转。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罪犯,累计积分达30分给予表扬一次,达60分给予记功一次,分值滚动计算及结转办法同上。

计分考核奖惩办法 同名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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