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校内分配制度,参照兄弟高职院校的做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有利于增强学校发展的活力,提高办学效益;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引进优秀人才和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建立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人事与分配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因事设岗,按岗定酬。
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严格考核,奖优惩劣。
五)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的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工资总量的6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
四、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构成:固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浮动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月。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工作量绩效工资、奖励金、特殊绩效工资和调控绩效工资。
一)工作量绩效工资。
工作量绩效工资的构成:满工作量绩效工资和超工作量绩效工资。
工作量折算办法按《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琼台[2011] 号)执行。
1、满工作量绩效工资。
专任教师。教师:满工作量320课时/学年(10课时/周,每学期以16周计算);
系领导:系主任和党总支书记满工作量128课时/学年(4课时/周,每学期以16周计算),系副主任满工作量192课时/学年(6课时/周,每学期以16周计算)。
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满工作量为管理学生数200人;学工办正副主任满工作量为管理学生数100人。
满工作量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年。
2、超工作量绩效工资。
超课时数的规定。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保护教师的身体健康,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超课时数原则上6课时/周,如因相关专业教学工作需要须增加课时量的,须由系部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任课。
系领导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超课时数统一限量4课时/周,超出部分不计课酬。
专职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部门领导及教务处同意可以兼课,统一限量4课时/周,超出部分不计课酬。
专职辅导员兼课原则上限于思政课、就业指导课及心理健康课,学工办正副主任、专职辅导员兼课须经所在系、教务处及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兼课统一限量4节/周,超出部分不计课酬。
超课时数津贴。
单位:元/课时。
超工作量绩效工资标准。
其他人员超工作量绩效工资按《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琼台[2011] 号)文件执行。
班主任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如因工作需要由辅导员兼任班主任的,兼任的班级必须是其他辅导员管理的班级,且兼任的班级不得超过2个班,超出部分不计班主任津贴。
二)奖励金。
奖励金的构成:全勤奖、年度考核优秀奖、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奖、教学工作奖励和科研成果奖励。
1、全勤奖:1200元/年。
2、年度考核优秀奖:1000元/年。
3、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奖:1000元/年。
4、教学工作奖励按《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琼台[2009]208号)执行,科研成果奖励按《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办法》(琼台[2010]138号)执行。
三)特殊绩效工资。
特殊绩效工资的构成:领导责任津贴、专业建设责任津贴、教授津贴、班主任津贴和辅导员津贴。
1、领导责任津贴:校级领导正职17000元/年,校级领导副职12000元/年,党委委员9000元/年,中层部门领导正职7000元/年,中层部门领导副职5000元/年。
2、专业建设责任津贴:专业团队主任5000元/年,专业团队副主任4000元/年,课程教研室主任4000元/年,课程教研室副主任3000元/年,骨干教师2000元/年。
3、管理岗位津贴:科级干部2000元/年,科员及以下干部1500元/年。
4、教授津贴:4000元/年。
5、班主任津贴:3000元/年。
6、辅导员津贴:2000元/年。
四)调控绩效工资。
调控绩效工资的构成:学校调控绩效工资和系部调控绩效工资。
1、学校调控绩效工资。
学校调控绩效工资占当年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用于学校奖励教育教学业绩较突出的工作人员,调控绩效工资分配及发放标准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2、系部调控绩效工资。
系部调控绩效工资占当年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用于系部奖励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参加挂职锻炼、参加培训学习及教科研等方面业绩较突出的专任教师。各系部的调控绩效工资总额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各系部调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及发放标准由各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召开会议决定,并将分配方案报校人事处备案。
六、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1、经学校指派外出学习、进修、参加国内外短期培训人员或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者,脱产学习期间(指1年时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自费出国留学、定居人员或停薪留职人员或内退人员或自费脱产学习、进修人员按在校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3、离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者,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如果中途回校完成教学任务?)。
4、受党政处分并停止工作者,从次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5、未聘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6、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从通知次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或停发其浮动基础性绩效工资:
教师无故旷课1节(包括监考等,下同)、干部职工无故旷工半天或一月内迟到、早退2次(含2次,下同)以上,扣发本人当月浮动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
当月累计:教师无故旷课2节、干部职工无故旷工1天或迟到、早退4次4次以上,扣发本人当月浮动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
当月病假15天或事假8天以上,扣发本人月浮动基础性绩效工资50%,病假1个月或事假15天以上,本人月浮动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其累计数超过15天的当月,浮动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超过30天的,其累计数超过30天的当月,浮动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其累计数超过30天的当月,浮动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其累计数超过60天的当月,浮动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1、满工作量绩效工资。
发放满工作量绩效工资全额:
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工作量,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发放满工作量绩效工资50%:
当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指管理、教辅及工勤人员);
当年旷课累计超过6节,不足10节(指教师);
经学校指派外出学习、进修、参加国内外短期培训超过半年以上的或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脱产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
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工作量50%以上的;
⑤当年有ⅰ级教学事故记录1次或有ⅱ级教学事故记录2次或有ⅲ级教学事故记录3次者;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放满工作量绩效工资:
当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指管理、教辅及工勤人员);
当年旷课累计超过10节(指教师);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
离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者;
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工作量不足50%的;
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
受学校党政处分人员或未聘人员或拒不服从组织工。
作安排人员;
当年有ⅰ级教学事故记录2次或有ⅱ级教学事故记录4次或有ⅲ级教学事故记录6次者。
2、特殊绩效工资。
享受特殊绩效工资人员应以实际在岗时间计发特殊绩效工资标准。
七、附属幼儿园的绩效工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八、方案中未明确的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参照《关于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琼办发[1995]33号)文执行。
九、本办法经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或经校党委会审定后试行。过去颁发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0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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