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3年1月至4月,刘从保、卓春南与同案人“阿林”、“阿唐”、“阿蔡”密谋伪造人民币。他们先后共印制99年版100元面额假币数额15040万元。
印制的假币由卓春南和“阿蔡”**,已销售10100万元,获得赃款454.75万元。问:
对本案中刘某、卓某等人应如何定罪处刑?简要说明理由。分析:
参考《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
刑法虽未规定数额,但仍需遵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货币并**或者运输的、伪造货币并持有或者使用的定罪处罚问题。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伪造货币并**或者伪造货币并运输的,不能认定为数罪并进行并罚处理,而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伪造货币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应按照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罚。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单独成立犯罪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货币而有意识占有的状态或者使用的行为。
3、行为人既伪造货币,又持有、使用、**、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则按照伪造货币罪及有关犯罪数罪并罚。
因此,刘从保等6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印制假人民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且构成犯罪既遂。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假币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大。但是,据资料显示:
刘保义并没有参与**假币,卓春楠、“阿蔡”制造并销售了假币。刘某应按照制造假币罪从重处罚;蔡某、卓某应采用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刑法分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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