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刑法总则复习要论

发布 2023-05-16 21:17:28 阅读 4919

二、在复习内容上,一定要分清主次。

毕竟作为考试我们不能花费太多的时间在刑法上,而且长期的枯燥学习也会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所以尽量减轻自己的学习负担是非常重要的。作为考察刑法知识和运用能力的考试,有一些考点作为刑法理论和立法以及实践就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必考的内容。

牢固掌握这些考点就可以轻松地应付任何一场出题正常的刑法考试,而且可以自己根据历年的出题规律**今年的考试重点。这些重要的知识点在总则的犯罪论中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犯罪主观方面、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的全部内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以及集合犯。

在刑罚论中的考点是很分散的,基本上没有理论的考察,仅局限于具体的法条规定。如果泛泛的学习会出现记不住的情况,毕竟司法资格考试要求考生记忆的东西太多。如果花大力气去记忆又会导致时间分配不均匀,因小失大。

建议最好对这一部分的内容进行比较细致的个性化总结,把分散的记忆点集合起来,会取到比较好的效果。如对于起算时间的规定,就做出下面的总结: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一样,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条规定),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一样,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

三、在复习时间的安排上,要循序渐进,做好计划。

如果能够有一张详细的复习日程表是非常好的。如果准备从3月份开始复习,到9月中旬考试为止,共有6个半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中,对刑法总则的复习可以考虑一下下面的建议:

3月到四月中旬,重点复习刑法总则,分则问题可以先简单过一下。在复习时因为离考试还远,心态比较平和,所以抓住机会扩展自己的思维空间,多接受点教材里看不到的理论学说,并要进行比较充分认真的思考。千万不要听了就完事或者一听就接受。

没有经过自己大脑思考的理论是不会成为自己分析解决问题的利器的。反倒会出现一听就懂、一看就会,但是一做(题)就错的情况。

4月下旬到五月底,重点可以放在分则上,但是在复习分则时不要忘了利用总则的理论来分析分则的问题,尽量在复习时就作到分析问题总分则结合。

6月份对总则进行一次全面的细致复习,思维不要展的太开,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关键是对细微之处予以充分注意。并联系分则的具体规定深化理解。

最后四联法硕考研辅导老师建议在8月份突出重点地复习总则,并且要通过不断大量地作题来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并查漏补缺。考试前是不用看总则的理论内容的,只要看一下具体的重点需要记忆的地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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