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作业答案

发布 2020-02-25 03:40:28 阅读 6513

第一专题。

1. 如何理解刑法的特点?

刑法的特点,是指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所具有的自身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是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的主要依据,也是我们研究刑法的逻辑起点,刑法中的许多问题都是由这些特点引出的。

1、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种强制方法严厉。因为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像这样严厉的强制性,是任何其他法律所没有的。

2、刑法的保障性。

刑法的制裁方法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政策的保障,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刑法是国家其他法律、政策得以实施的保障力量,有的学者将这一特点称为“保障性”。

3、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

刑法作为后盾法的特点又决定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广泛。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所保护和调整的只能是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由于这些部门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都同时借助刑法的保护和调整。因此,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对比较广泛。

刑法分则共十章,规定了410多个罪名,这些犯罪涉及到****、公共安全、伪劣产品、走私、公司、企业管理、金融管理、税收、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婚姻家庭、财产权利、公共秩序、司法秩序、国边境管理、文物管理、公共卫生、资源保护、毒品、**物品管理、国防利益、**贿赂、渎职、军人犯罪等,可以说所有重要的社会关系刑法都需要保护。

2. 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国家实行罪刑擅断、肆意践踏人权的黑暗司法制度的条件下提出的,其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罚种类(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均由刑法加以明确的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法定的提出。

为限制、制约司法权(刑罚权),防止其滥用,保障人权,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都从不同的角度表达过罪刑法定思想。贝卡利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

任何司法**(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正义的刑罚。”特别是费尔巴哈明确地格言式地表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先后在自己的法律中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也把罪刑法定作为保护人权的法律原则加以明文规定。

3、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价值。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将规定犯罪、刑罚的立法权与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司法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禁止规则制定者又同时是裁判者,其核心是限制法官的刑罚权,防止法官在定罪量刑上的恣意妄为,保证刑罚权能够正确的启动和启动后正确的行使。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构成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规定以外的刑事追究,从而保障了公民的人权。因此说,罪刑法定既是善良人的自由大宪章,也是犯人的人权保护的大宪章。

4、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犯罪与刑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得引用行政命令、习惯。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无权规定犯罪与刑罚。但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刑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体有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刑法对罪状的规定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界限应当明确,不能含混不清。

其二,对法定刑的规定也要具体,法定刑幅度不能过大,禁止不定期刑。

3)对犯罪分子的定罪与量刑只能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得适用类推。

4)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溯及既往,即对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不得引用刑法定罪处罚。

1)(2)是立法上的要求,(3)(4)是适用法律的要求。

5、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2)取消了2023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3)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明确规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分则条文由2023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2023年的130个增加到413个。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及时对刑法做出修改和补充,把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分解了2023年刑法中的三个“口袋罪”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流氓罪。

3. 如何理解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的作用。关于刑法的机能,我国学术界研究的不是很多。德国、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具有三个机能:

一)法益保护机能(简称保护机能)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刑法具有保**益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处罚伤害者的刑法规范,就是保护他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伤害犯罪的侵害。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就我国刑法而言,我国刑法分则分10章共规定了10类犯罪,分别对****、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等利益进行保护。

二)行为规制机能。

行为规制机能,是指刑法能够明确地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从而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机能。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内容:(1)规范评价机能,即刑法预先把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使其与一定的刑罚相联接,表明该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对一定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这就是刑法的评价机能。(2)意思决定机能,即国家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也是向公民发出保护一定法益的命令,要求公民的意志不应当违背国家保**益的意志,不应当在主观上产生犯意。就是产生了犯意,也应当用自己的意志抑制犯罪的决意。

这就是意思决定机能。

三)自由保障机能(简称为保障机能)

自由保障机能,是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刑法通过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科以何种刑罚,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恣意发动。只要没有犯罪就不受刑罚,即使犯了罪也不受针对所犯之罪规定的刑罚以外的刑罚处罚,对判处的刑罚也只能用刑法规定的方式来执行。

就此意义上讲,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

刑法的本质机能是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是派生机能。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虽然互为表里、密切相联,但是,难免相互矛盾、相竞相克。尽管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状况之下,可以有所偏重。

但实现法益保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的调和,是刑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课题。

4. 如何理解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无不在刑法中对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作出规定。不过,由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上述各种原则,孤立起来看,都有它的正确性,也有其局限性。比如属地原则,直接维护了领土主权,但单纯实行这项原则,遇到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就无法适用本国刑法,这不能不信为是一个严重的缺陷。属人原则,就对本国公民实行管辖而言,无可非议,但单纯实行这个原则,遇到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竟不能适用本国刑法,这显然有悖于国家主权原则。

保护原则,就保护本国利益而言,可谓周密,但如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又在国个,这就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刑事法律的冲突,因此,彻底实行这个原则是很困难的。普遍原则,是针对某些国际犯罪(如空中劫持、灭绝种族、侵害外交代表等)而由国际条约加以规定,要求各有关国家实行普遍管辖权,这本身就是有条件限制的。由于各国的阶级利益和政治法律观点不同,不可能对所有犯罪都实行普遍管辖权。

由此可见,对上述各原则,都不能只取其一,而排斥其他。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这就是说,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这种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又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比较符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和利益,所以能为各国所接受。我国的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这样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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