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
一. 单项选择题。
[说明]第1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有b、d即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和社会主义社会全部社会关系。因为这两个答案与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容易混淆。
第3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d,即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因为它与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有时容易混淆。
第6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b即仅指危害行为、仅指危害结果或者仅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因为这三个答案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组成部分之一。
第9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b、c即犯罪方法和犯罪结果。因为任何犯罪的实施都离不开一定的方法,也会产生一定的结果。只是从构成犯罪的角度来考察,它们并非是一切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
第11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c,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因为这一答案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容易混淆。
第12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即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因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是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的下位概念,有时容易混淆。
第13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c,即必须具备特定的职务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因为这一答案与a比较接近,有时容易混淆。
第15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d,即识别和控制。因为识别和控制与辨认和控制有时容易混淆。
第16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b、c即减弱责任和耗弱责任。因为它们与限制责任某些情况下比较容易混淆。
第18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即可以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可以与应当如不注意加以区别,有时容易混淆。
第20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b,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因为在刑法理论上有人持此观点。
第21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d即主观要件主观内容。因为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之一。
第24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即可以负刑事责任。因为可以与应当如不加以区分,有时容易混淆。
第25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c,即认识到并希望发生。因为这一答案与明知并希望发生比较接近,有时容易混淆。
第26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即意图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达到其某种结果。因为这一答案与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比较接近。
二. 多项选择题。
[说明]第9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b,即法人犯罪。因为法人犯罪是单位犯罪的组成部分之一,且在民法上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应,所以容易误选。
第11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b,即从过生日的当天起才认为已满周岁。因为按照我国传统的计算生日的习惯大多以过生日当天为满周岁。
第13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即故意伤害罪。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这里的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而不包括轻伤。因此,不加区别地选取故意伤害罪是不正确的。
第22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c,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对这一答案如不仔细甄别,容易与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互混淆。
案例分析题。
.答: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这是因为,他的行为在客观上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条件:
(1甲在其妻服毒的情况下负有特定的作为即采取抢救措施的义务,这一特定的作为义务,主要**于其先行的与他人通奸的不法行为及与其妻争吵扭打的行为,也与我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规定和精神相关联,因为扶养是以被扶养者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2甲在具备法定的作为义务、客观上要求他实施而又能够实施抢救行为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因而他具备了不作为行为。(3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其妻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齐备,就构成了甲负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答:张某的行为与于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
于虽然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并形成夹层动脉瘤的疾病,但却能照常生活、工作;就是由于张的拳击才致于血管内的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最终导致于心血管堵塞死亡。可见,张未曾认识到自己一拳会致于死亡,但其这一行为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符合规律地引起了于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
.答:在本案中,对佟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作无罪处理。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佟某的年龄只有15岁,对伍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基于过失,不符合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的八种犯罪的要求,因此,对于佟某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徐某用打火机点燃沾有“脱漆溶剂”的纱布,结果引**灾,造成价值10余万元的公司财物被烧毁,其主观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徐作为工厂漆工组的工人,应当知道油漆以及“脱漆溶剂”等物品属于易燃物品,一旦着火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由于疏忽大意,误认为“脱漆溶剂”可能不会燃烧,因此用火去试,结果将沾有“脱漆溶剂”的纱布点燃,当火燃烧时,慌忙将着火的纱布扔掉,结果又引燃了地板上的“脱漆溶剂”,造成火灾。
徐应当预见到自己点火的行为可能引**灾,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不是意外事件。同时,虽然徐点火是故意的,但他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灾,更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因此,徐的行为也不是故意犯罪。
.答:肖某对于其子误食有毒的面条而死亡,在主观上应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这是因为,(1肖某对于自己在面条中投毒的行为可能会毒死其子是已经预见到了,因此,她才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防范。
(2肖某虽然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毒死其子,但她却轻信能够避免,认为其子不会误食有毒的面条。这表现为她一方面口头告诉了其子该吃哪一碗,不该吃哪一碗;另一方面将二碗面条也分别放在不同的地方,以防其子端错了。(3当其子中毒死亡这一结果发生后,肖心里十分难受,这也说明其子的死亡是违背肖意愿的,肖对其子可能被毒死并不是采取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态度,只是由于过高地估计了自己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致造成其子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
.答: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
首先,赵作为一个理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持刀猛刺他人腹部必然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其次,赵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借酒滋事,仍持刀猛刺他人腹部,置他人的死亡于不顾,并且在被害人倒地后,不闻不问,放任不管,扬长而去并继续喝酒,还扬言:“捅死了又怎么样?
”这说明被害人的死亡并不违背赵的本意。最后,赵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已经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赵借酒滋事,不计后果**伤人,并没有杀害他人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
此外,赵虽然是在醉酒后犯罪,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后犯罪仍应负刑事责任,并不能将醉酒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是:
虽然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看,其一,事前没有任何人告诉他有人在车库借宿;其二,当时正值晚上,天又下雨;其三,张已经关掉了汽车大灯,仅开小灯倒车。因此,张当时无法预见到有人在院内睡觉,自己倒车可能会压死睡觉人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张某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答:本案被告人谢某误将其妻当作其他妇女而进行**的行为,就其主观心理态度而言,属于对客体的认识错误。从行为对象上看,谢某“以假当真”,将妻子当作其他妇女进行**,实际上不可能对其他妇女造成危害,而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妻子的犯罪,所以谢某意图侵犯的客体“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实际上并不存在。
这种客体的认识错误,实质上是对象不能犯未遂,仍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应按其意图侵犯的客体来定罪,即谢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妇女(未遂)罪。
刑法练习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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