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试卷答案。
一、判断分析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1分)。犯罪应受刑罚惩罚是指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性质,是对行为的评价,属于应然的范畴,而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时,要考虑到具体情况,属于实然问题,有可能只定罪而免于刑罚惩罚(1分)。2、×(1分)。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使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尚未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也可以适用假释(1分)。3、×(1分)。
诬告***的成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诬告***,而应成立***(1分)。4、×(1分)。张三在水井中下毒的行为已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1分)。
5、×(1分)。刑法规定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1分)。
二、单选(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b2、d3、b4、b5、d6、d7、d8、b9、d10、c11、d12、c13、a14、d15、b16、c17、d18、d19、d20、c
三、多选(本部分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bde2、abcd3、acde4、bde5、bcd6、abcd7、abde8、bcd9、ad10、cde
四、问答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1分)。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1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1分)。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1分)。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1分)。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1分)。
2、我国刑法关于控制死刑适用的规定是:(1)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
其严重的犯罪分子(1分)。(2)适用死刑犯罪主体的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分)。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案件管辖的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核准程序的限制:死刑案件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
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1分)。
3、抢劫罪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1)两罪的行为手段不尽相同。前者通过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抢走财物;后者是在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被害人威胁其家属、亲友,迫使其交出财物(2分)。
(2)两罪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前者是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当场取得财物,侵犯财产所有权和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均在同时、同地完成;后者则是先绑架人质,然后勒令限期交出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有一定间隔,发生的地点一般不同(2分)。(3)犯罪对象不尽相同。
强制当场从被害人处劫走财物,只限于动产;后者一般通过书信或者第三者转达勒索财产的要求,被勒令交付财产者不是被绑架者,而是他的家属亲友等,财产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1分)。(4)二者归属的类罪名不同。两罪均为复杂客体。
前者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后者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前者归入侵犯财产罪,后者归入侵犯人身权利罪(1分)。4、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2分)。(2)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2分)。(3)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分)。
5、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
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2分)。(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分)。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1分)。(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2分)。五、案例分析1、(1)不相同(2分)。
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超速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上将骑车人撞死、撞伤,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态度(1分)。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不能得到及时抢救致其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的心理(1分)。(2)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2分)。
2、(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2分)。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
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1分)。(2)王某构成抢劫罪(2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在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
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2分)。3、李某构成**罪(1分)。**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
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其单位所有的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达到3万元,符合**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罪(1分)。
李某属于**中止(2分)。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李某侵占了单位的奖券,必须到银行兑奖后其犯罪行为才会完成。
在犯罪的过程中,李某自动的放弃犯罪,并将奖券返还给单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属于**中止(1分)。李某有自首情节(1分)。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在犯**罪之后,主动的向有关其单位领导投案,并且如实交待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的,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所以,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并且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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