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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在答题纸上,请写清题号,反面可用。试卷与答题纸分开交)
刑法专论_201906_模拟卷2_答案。
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2分)( 标准答案:错误。
2.**罪的对象既可以是14周岁以上的妇女,也可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2分)(
★标准答案:正确。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但未造**身**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刑。()2分)( 标准答案:正确。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假释。()2分)( 标准答案:正确。
5.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所有犯罪而言,都非必要要件。()2分)( 标准答案:错误。
6.对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无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多严重,都必须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分)( 标准答案:错误。
7.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2分)(
★标准答案:正确。
8.构成窝藏、包庇罪,行为人与被窝藏或被包庇的人,必须事先没有通谋,否则对行为人应以他人所犯之罪的共犯论处。()2分)( 标准答案:正确。
9.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揭发同案犯或供述其共同犯罪行为的,构成立功。()2分)(
★标准答案:错误。
10.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或承担者,因此,与犯罪客体一样,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2分)( 标准答案:错误。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哪种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2分)a.交通肇事罪b.劫持航空器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非法行医罪。★标准答案:d
2.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从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为()。2分)a.盗窃罪b.票据诈骗罪。
c.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并数罪并罚d.诈骗罪。
★标准答案:b
3.国家工作人员胡某****18万元,在罪行尚未被发觉前逃到朋友汤某处。其间,胡某写了一封信,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赃款去向,准备先托汤某将其向原单位党委呈交,自己处理完一些事情之后随即去投案。
但汤某怀有报复胡某之心,遂将信件销毁,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揭发胡某罪行,隐患了胡某写信的情节。胡某潜逃,后终因生计困窘,在前往检察院投案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依其口供从汤某处搜得投案信残余,胡某也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问胡某的行为()。
2分)a.属于一般自首,完全满足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b.在胡某未被抓获前既未投案又未如实交待罪行,不能算自首,只有被抓获后的行为才算是特殊自首。
c.不属于自首,因胡某不是主动投案,而是被抓获的d.不属于自首,因胡某被抓获后交待的罪行实际是汤某已检举的司法部门已经掌握的罪行。
★标准答案:a
4.某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刑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周某以无钱为由拒不缴纳罚金。刑满释放后第3年,周某准备结婚,购买29寸彩电一台及冰箱一台。
法院得知上述情况后派法警强行将彩电和冰箱扣押。请问应如何看待法院的行为()。2分)
a.欠妥当b.虽然欠妥当但却是合法的。
第1页共4页。
c.并无不妥,是完全合法的d.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答案:c
5.李某因与本单位会计刘某有仇,四处散布谣言,李某的行为构成()。2分)a.诬告***b.报复陷害c.侮辱罪d.***。★标准答案:d
6.下列哪种情况不得适用假释()。2分)
a.因诈骗被判处无期徒刑者b.原判决执行期间又犯罪者c.判决执行期间发现漏罪者d.因抢劫被判13年有期徒刑者。★标准答案:c
7.投保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对投保人的行为应()。2分)a.以故意杀人罪定罪b.以保险诈骗罪定罪。
c.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d.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标准答案:c
8.冬季某日,**工甲误认为一个装有雷管的饭盒是其同事盛饭的饭盒,并把它放在炉子上烤,以致发生**事故。甲对**事故的发生在主观方面是()。
2分)a.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c.
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标准答案:
d9.杨某在踢足球时一脚将球踢出场外,打碎足球场旁居民楼上刘家阳台上的玻璃窗,玻璃掉下时又碰上楼下李下的花盆,花盆随之落下,刚好砸到从楼下走过的吴老太的头上,致其重伤,问,杨某的行为在刑法学上认为是()。2分)a.
疏忽大意的过失b.过于自信的过失c.无罪过事件。
d.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标准答案:c
10.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有关单位通知拒不改正,造成火灾生的,构成()。2分)
a.失火罪b.放火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d.消防责任事故罪。
★标准答案:d
三、问答题(共5题,每题6分,共30分)
1.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6分)
标准答案:第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犯罪构成。(6分)
标准答案: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
3.试论我国刑法中的主犯。(6分)
标准答案:主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就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包括两类人:
a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就是纠集、串联他人组成犯罪集团;而领导就是率领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做出决定、指使、安排、调配集团成员的分工、活动。刑事责任:根据26条第4款的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一规定的理解应当是有限制的,具体而言,所要负责的罪行是集团建立所指向的特定目标罪行或者与之有密切关联的罪行。b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他们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之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和完成起到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要作用”是判断这种主犯的关键: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判断:一是看犯罪分子对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起到了何种作用;另一方面要看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危害社会的发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犯罪后采取了哪些逃避刑事责任的措施。
包括两类人:一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之外的,在犯罪集团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可以是直接实行犯罪;引起、坚定犯罪故意;直接造成犯罪结果,在聚众犯罪中起到阻止、策划、指挥的作用等。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就是主犯。刑事责任:
对于这类共犯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里特指一种人: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4.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6分)
标准答案: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2页共4页。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他人的财物是否限于私人财物,理论上有不同认识,作为侵占罪对象的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但无形财产不包括科技秘密等无形物。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犯罪对象的财物从法律规定上看只限于两类,一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行为人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的条件是:
1)侵占行为的前提在于行为人已经持有他人的财物。这是区别于盗窃、抢劫、诈骗等罪的特征。所谓已经持有他人的财物,有两种情形: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拾得或发现他人的遗忘物或者挖掘出他人埋藏物而持有。
所谓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是指基于委托、租赁、担保、借用等关系将他人财物代为收受管理。对此,应以事实上或法律上对他人财物具有支配、控制力为条件,而不以行为人实际握持着为必要条件。
所谓拾得或发现他人的遗忘物或者挖掘出他人埋藏物而持有,是指对因暂时脱离了权利人控制、管理的财物而代为收受管理。这里所说的因某种原时脱离权利人控制、管理的财物仅指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遗忘物,是由于权利人一时不慎使财物在一定时间内脱离控制、管理。
它与遗失物的区别主要在于,人对脱离控制、管理财物的场所、地点、时间等各种因素是否具有比较准确的记忆,具备能够较快恢复对该财物控制的可能性,有之为遗忘物,反之为遗失物,拾得遗失物的,依法则不能认定为侵占行为。所谓埋藏物,是埋藏在地表之下,有明确的权利人或虽因年代久远无法明知其权利人,而依法应属于国家的财物。
2)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即“侵占”。理论上“侵占”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占有行为说;二是越权行为说。应以占有行为说为宜。占有的具体方法,主要有:
一是实施处分行为。即己持有他人之物,视为自己之物而加以处分。可以是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处分行为。
前者如抵押、买卖等,后者如消费或送给他人。二是易为所有之行为。即使财物的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如伪造契约来主张其代管的财物为自己所有。
3)对代管的他人财物拒不退还,对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拒不交出。所谓不退还,是指经权利人要求退还而拒绝退还。所谓拒不交出,是指对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在明确权利人之后,经有关机关要求交出而拒绝交出。
不能认为只是非法占为已有的事实,就成立侵占罪。
4)行为人所侵占财物的数额较大,由于侵占行为是以非暴力的手段将他人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较轻,必须是侵占财物的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有待司关作出解释。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般是在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或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之后产生。
5.单位犯罪。(6分)
标准答案: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四、案例分析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被告人张某,男,39岁。2023年11月20日,同村村民马某挖菜窖,占了张家的地。
理论过程中马不但不认错,反而依仗自己身强体壮,打了张。张某非常生气,便伺机报复。11月25日,张看见马的15岁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打马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人会犯法。
这时候他想起别人讲过不满14岁的少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于是便找来自己13岁的儿子叫他替父报仇。儿子听了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马的女儿大腿就是一锹,造成重伤害的结果。
问题:结合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张某父子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标准答案:马某父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1)犯罪主体2人以上。(2)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马某的儿子年仅13岁,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不能和其父成立共同犯罪。题型:问答题。
2.张三偶然路过某甲家,见其豪宅大院,甚为富有,遂生盗窃之意,回家与李四商量,李四说,"你要干,我帮你就是了,跟着你干!"但张三觉得人手少了不好办,叫李四去拉人。
李四找到同伙王五,说要盗窃某甲家,王五欣然同意。王五又去找赵六,但赵六不干,王五就唆使孙七将赵六的儿子打成轻伤,并威胁赵六说,“你要不干小心你全家的小命!”赵六不得已,只好同意。
当天晚上,张。
三、李四、王。
五、赵**人前往某甲家盗窃,李四因害怕被抓,借口上厕所而逃走,只有张。
三、王五、赵六三人。张三入户盗窃,王五帮他拿东西,赵六放哨,窃得财物计价值六万元。因害怕逃走的李四走透风声,分给李四五千元,李四亦接受;赵六主动放弃分赃,但保证一个字都不说出去;剩下的张。
三、王五二人均分。后四人被抓获。问题:(1)王五就唆使孙七将赵六的儿子打成轻伤,王五在这起故意伤害案居于何种地位?应如何处罚?
2)李四是否构成盗窃犯罪的共犯,为什么?
3)张。三、王五、赵六在这起盗窃犯罪中分别居于何种地位,依据刑法规定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标准答案:(1)王五在故意伤害案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
犯罪的人,或者是故意引起他们犯罪意图的人。教唆犯的本质特征在于他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而自己并不直接实施犯罪,其犯罪意图是通过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来实现。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第3页共4页。
2)李四构成共犯。共同犯罪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的犯罪故意,各个共犯人有直接的意思联络。本案中李四未着手实行盗窃,但是其联络、分赃已有共同盗窃行为。
3)张三是主犯。处罚:应当按照张三在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王五是从犯。处罚:对于王五,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赵六是胁从犯。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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