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答题卷。
学号:1521300213005 姓名: 于永海层次:专升本类别: 网教专业: 法学 2023年 6 月。
课程名称【编号】: 刑法分论 【0323】 a卷。
横线以下为答题区)
1、试论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
答.故意杀人罪也可以用放火、**、投毒等危险方法实施。如果这些方法行为仅会对意图侵害的人造成危害,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危害的,就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这些方法行为不但会对意图侵害的对象造成危害,还会对其他人造成危害,即这些方法行为同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处罚。
可见,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是只能对意图侵害的特定对象造成危害,还是同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案例题二:答:1)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孙某明知自己不下去救人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幼儿生命的可能性,却放任了幼儿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孙某的行为造成幼儿的死亡,所以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结合本案来看,孙某作为幼儿教师,因其职务上的要求负有保护幼儿安全的作为义务,在未能尽到职责以致幼儿掉进下水道而下水道只有80公分高,即客观上孙某能够实施抢救幼儿的作为行为时,却未履行这种作为义务,其不作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幼儿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危害已经达到犯罪程度,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3)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刚才所述中,我们知道,不作为形式的义务**有三个,根据规定,王某不存在应积极救人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职务上的义务,幼儿的危险状态也不是由其引起,因此王某不能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也不能构成作为形式的犯罪,王某的行为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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