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作业答案

发布 2022-07-01 01:22:28 阅读 8640

一、名词解释: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2.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之法定,刑之法定。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4.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5.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6.间接故意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7.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

它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是人类阶级社会刑罚史上最重要的刑种。又被称为生命刑;被称为极刑。在我国,死刑包括两种不同的执行制度: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简答题: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哪些?

答: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益侵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应受刑罚惩罚性。

3.简述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反击)行为。

成立条件(一)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正当防卫的的起因和前提条件(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三)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任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即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五)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4.简述不作为犯罪的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

成立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第二,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意,具有社会危害性。造成了法定结果或法定危险。行为。

5.简述紧急避险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条件:(1)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

(3)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4)避险行为必须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利。

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

6.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3个

1.犯罪构成的体系性。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的规范性。犯罪构成要件 ,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3.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刑。

注意:犯罪构成既是理论又是法律。

三、论述题:

1.试论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答: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从质和量的结合上对共同犯罪的内涵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即:

从质的方面来讲,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的犯罪;

从量的方面来讲,必须有两个以上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参加犯罪。

构成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单位(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三种情况:a.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共同犯罪; b.

自然人和单位的共同犯罪;c.单位和单位的共同犯罪。

2). 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3).共同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知道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论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概念: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1)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这是指被教唆的人已经实施所教唆的罪,与教唆犯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教唆犯应当适用的刑事责任原则。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不仅包括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且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还包括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的,也包括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或者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在实践中,教唆犯是他人犯罪意图的制造者,是引起犯罪的重要原因,没有教唆犯的教唆,他人就不会实施犯罪,因而对教唆犯一般应以主犯论处。但教唆犯也并非都是起主要作用,如教唆他人帮助别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别人犯罪,对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可以从犯论处。

2)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 (一)问题:

1.马加爵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3.对马加爵的行为应定什么罪? 如何处罚?为什么?

4.马加爵案对你有什么启示?

马加爵案。1、连续犯。

概念: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同一罪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 第1.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

第2.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

第3.数行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

第4.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或者在较高的法定刑档次内处罚。

同种数罪的情况。判决宣告前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

3 马加爵为报复杀人而进行了一系列周密而细致的准备,积极实施犯罪,最终致4人死亡。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加爵为泄私愤图报复而连续、残忍地杀害多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依据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应判处死刑。

4 (个人观点)

第一,作为大学生要好好思索活着的意义。与父母。老师,以及朋友间的关系。宽宏大量,遵纪守法,与他人和睦相处等。

第二,揭露大学教育的弊端,在注重文化知识的教育的同时,也要关注大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三,在学校建立咨询中心,时刻关注学生的动态,不让类似的**再次发生。

二)问题:以何强为首的湖南青年“菜刀队”成员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聚众斗殴?试用刑法学的理论进行分析?此案对你有什么启示?

药家鑫撞人杀人案。

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 .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 3、主体要件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精神病人由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但是对于间歇精神病人,判断其在犯罪的时候是否处于发病期间则相当困难。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可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作为的杀人多数是直接故意,但也有部分是间接故意,不作为的杀人多数是间接故意,极少数是直接故意。 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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