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1 作业答案 新

发布 2020-02-25 17:32:28 阅读 8334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参***。

作业一。一、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

同时,山本**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和马**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 1.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为什么?

答: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

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作业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赵**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由于赵**2023年3月出生,案发时(2023年2月)赵**未满14岁,属未成年人,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赵**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放火罪,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负刑事责任。

二、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3.李某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李某构成犯罪,因为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李某当时心理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

3)李*小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抢劫、贩毒、放火、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李*小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作业三。一、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需要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缺少其中一个特征,都不能成立此类型的犯罪中止。

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二、首先,对周*、甘*、李*的行为分析:

行为一: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暴力殴打,犯故意伤害罪,若导致被害人重伤,从重处罚。

行为二:对被害人强行脱光衣物当街游行,虽侵害了被害人的名誉,但刑法并没有对此行为作出规定,故不为罪。

注:此行为不能定为**妇女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以满足性欲为目的。)

行为三:教唆孔**、胡**对被害人进行奸淫,构成**罪,若被害人为不满14岁的幼女,应依法从重处罚。

注:**罪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只有男性才能成为**罪的主体,但女性帮助、教唆男性实行**,也构成**罪的共犯。)

由于周*、甘*年满16周岁,应以故意伤害罪、**罪数罪并罚;李*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危害性较为严重,应依法由**收容教养。

其次,对孔*、胡*的行为分析:

孔*、胡*均年满16周岁,其对被害人轮番**的行为构成了**罪,由于是**,依法从重处罚。若被害人不满14周岁,以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作业四。一、

1.李某是否属于累犯?为什么?

2.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当如何定罪量刑?为什么?

李某不构成累犯,因为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本案中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后,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执行完毕,故不属于累犯,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和盗窃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过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1)法院的判决不正确。因为法院的判决漏判了王某盗窃罪。

本案中王某的前期行为已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王某在火车上的行为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法院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另外法院对王某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对,因为根据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法院应当根据王某的行为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死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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