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作业

发布 2022-09-05 03:34:28 阅读 2111

p78-p82

14..11款规定下案例中的费用协议以及接受者:美国联邦法院第。

18条第15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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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第18条第155部分。

在任何破产管理或美国联邦法院下的第11款或者在它的监督下,无论是谁,作为一个利益**人,不管是债务人、债权人、接受者、委托人或者他们的代表,或者为这些**人工作的律师,,有意识或有欺骗性的达成一些协议,明示或者暗示给其他利益**人将会在这个条款不给于罚款,或者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同时实施。

第155部分是关于破产案件中固定费用的禁止。这一部分起源于2023年制定的法律,一般被叫做波拉哈法案而文明,波拉哈,威廉·埃德加来自美国的爱达荷州主持了2023年的立法。原先是美国联邦法典28章的一部分,在2023年被修改至1第18章。

抵制费用固定的禁令是为了回应在案例被提出之前,那些做出巨大努力的律师商定谁是接受者和律师费应该给多少的情况。这种程序的自然结果就是那些债权人将会受到欺骗,主要的受益人将会是律师和接受人,他们会得到大量的费用。因为按照协议,债权人没有机会反对。

作为《破产处理法规》的变化结果,补助、专业费用的支付以及对职员的补偿,这些费用及补偿都受债权人通知以及法庭的批准的制约。受托人或者财产的债务人必须获得法庭的批准,才能聘用**人、会计师、鉴定人、拍卖商、或者其他专业性人员。这些专业性人员严禁持有或者代表对这些财产的利益不利的观念,他们必须是没有偏见的人。

一个没有偏见的人的详细说明被规定在在101部分的14款,没有偏见的人不能是债权人、**持有人、或者内部知情人员;也不可以是在破产公司工作两年以上的领导者、职员,或是债务人的雇员;也不可以是资产的受益人;或者是这一类的债权人或者**持有人。

破产处理法规》的第328部分是关于限制对专业人员的补偿费用的法规。首先,法院批准的条件以及条件的保留是必需的。其次,如果条件在一开始就存在预支不能的因素,是被证明无远见了的,法院可以因雇佣的结果背离保留的条件。

如果在约定的任何时间内,被雇佣的专业人员没有秉持公正,因而持有对财产不利的观点或与之有关的方面,法院也可以判决不给付补偿费用。

一个债务人的**人必须提出一个关于补偿费用的声明、或者同意被给付那些费用、协议是一年内的破产申请的费用的声明,以及补偿费用**的声明。对补偿费用的建议安排和与债权人有关联的人——债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作伪证会被罚款的条件下,一定会被雇佣的专业人员揭发。

补偿津贴的标准在《破产处理法规》明确提出。第330部分做了相关的规定:当通知和听取了利益当事人和美国联邦受托人的意见之后,并且这些意见受第326,第328和第329部分约束,法院就会对受第327和第1103部分雇用的受托人、审问官、专家进行裁决。

1)被雇佣的受托人,审查员或者是律师、专业顾问应该给予真实适度的补偿和必要的服务。

2)真实的偿还,必要的花费。

3)判决时一定量合理的补偿作为奖励给予审查员和受托人或者是专家,法庭应该考虑到性质、程度、此类服务的价值,并且重视所有相关的因素。

a)花费在此类服务上的时间。(b)为此类服务所收的费用等级。

c)不管服务是否是管理者所需要的,或者在此条款下涉及到的一些为完成服务所提供的奖励。

d)不管服务的复杂性、重要性,忙于解决的问题和完成的任务的特征,服务的履行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

e)就一个专业的人来说,不管他是否已经在委员会注册,或者在破产处理领域另外有其他的示范性的技巧和经验。

f)补偿的合理性与否都基于惯例补偿,而这些惯例补偿都是根据案例中有同等技巧的专业人员收取的费用,而不是在本标题下的案例。

关于专业补偿费用的收取程序和限制在《破产处理法规》中被明确。这些规定在本质上废弃了那些在案例开始前已经达成了关于当事人支付费用的协议。除非《破产处理法规》确定的专业人员的费用被规避,否则在现行法规下,为了支付费用而规定的私人费用不能被强迫。

犯罪案件的中心元素是明示或暗示的协议,这些协议不需要是正式或者手写的协议;犯罪案件的协议很少被写下来,这些协议可能只是一种形式。

对于违反第155部分案件的发生,一定要在利益当事人和他们的委托人或者是类似的委托人之间达成协议。这种法令不禁止一个当事人与自己的律师达成律师费的协议。例如一个标准固定的协议。

第155部分表明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协议是违法的,客户和律师之间的协议是不被禁止的。这部分禁止利益当事人之间或者其委托人之间,或者利益当事人与其他利益当事人的委托人之间的协议。

第155部分是用了“利益当事人”的条款,并且这一条款包括了债务人、债权人、接受者、委托人或者他们的代表。在《破产处理法规》这一条款的使用,一般意味着债权人、委托人或者**持有人。资产的潜在购买者或者竞争者通常不属于利益当事人。

第155部分禁止当事人之间确定相互费用上线吗?这一问题在现行法规中还没有被解决,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导致费用膨胀而不是直接减少费用的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建立的相互费用上线的协议属于“一个协议…..

以固定费用或者补偿为目的”规定。但是这种协议一般是真实的、非欺骗性的,不会是犯罪的一个原因。当事人之间为了减少或者放弃应付补偿费用的协议应该不包括欺骗行为,在案例中其他债权人所花费的损失在协议中应该不会给当事人带来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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