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论各单元作业题答案

发布 2022-09-05 03:32:28 阅读 5793

刑法概论》各单元作业题答案。

第一单元。四、简答题。

1.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应尽的义务而消极地不实施法律要求或者期待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

2.简述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作了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也称为普通醉酒,而不是病理性醉酒。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论述题: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和功能。

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发端于2024年英国大宪章,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是当今世界各国家所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治的重要原则。

从思想渊源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自然法的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人权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集中体现了我国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既具有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人权保障功能,又具有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保护功能。罪刑法定的人权保障功能主要通过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实现,社会保护功能主要通过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实现。

六、案例分析题。

答:1.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甲伤害乙主观上是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则是疏忽大意过失。

2.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乙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3.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伤害乙主观上是故意。

七、讨论题。

答:1.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

2.认识因素。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于危害行为、危害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主体的身份以及因果关系等犯罪构成要件,即对于符合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全部事实都有明确的认识。

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应当与法定的犯罪构成一致。

3.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事实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即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表现为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放任,是指行为人容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符合法定犯罪构成之事实的发生,虽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加以防止,而是听其自然,任其发生。

4.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故意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犯罪故意必须同时包含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而且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表现为行为人所认识的犯罪结果与其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的同一性。

第二单元。四、简答题。

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及其处罚。

答: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简述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及其处罚。

答:成立教唆犯,应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的处罚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教唆未遂。

五、论述题:试论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罚原则。

答:1.牵连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目的实施的实行行为,与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1)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3)数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牵连关系包括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和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两种。

3.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

答:1、张某、竹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共同犯罪。

张某、竹某,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将王某卖与他人为妻,张某、竹某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两者在主观上具有拐卖妇女罪的共同故意,客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成立共同拐卖妇女罪。

2、张某、竹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属于犯罪未遂。

张某、竹某由于认识错误,将两性人误认为是妇女出卖,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对象不能犯。

3、张某、竹某应当按照拐卖妇女罪(未遂)定性,在量刑时应当按照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单元。四、简答题。

1.简述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答: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以内。

2.简述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

答: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如下: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其他罪行。其他罪行,是相对于已被查获的罪行而言的,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被指控、处理的罪行以外的罪行。

(3)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

五、论述题:试论我国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

答: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对死刑严格加以限制。我国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范围作了多方面的限制。

1.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行为人具有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的情形。

2.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允许等犯罪分子年满18岁以后或者待孕妇分娩后或者人工流产后再执行死刑j

3.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只要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都可以减刑。具体而言,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案例分析题。

答:王某故意伤害罪发生在2024年1月12日,根据刑法的规定,轻伤害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即到2024年1月12日。但是,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王某得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了逃避侦查,外出打工,虽于2024年1月12日后(2024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其行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仍然可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第四单元。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相对确定法定刑的几种规定。

答: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作了以下几种规定:

(1)只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根据总则的规定确定;

(2)只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根据总则规定予以确定;

(3)同时规定了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

(4)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这种法定刑又被称作选择法定刑;

(5)规定对某种犯罪援引其他犯罪的法定刑予以处罚,这种法定刑称为援引法定刑。

2.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构成特征是: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五、论述题:试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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