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为杀害仇人李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李某,便开始射击。黑影倒地后,张某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
事后查明,张某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从法律上应对其如何界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答:张某构成犯罪,犯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自己父亲对象当作仇人李某加以侵害,而其父亲与李某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张某本欲杀李某,黑夜里误将父亲当作李某进行杀害。
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其父亲或者特定李某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本题考察的另外一个知识点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张某的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评价为甲的开枪射击行为的结果。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人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人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开枪射击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心脏病作为一种介入因素并非异常,因此本题中的张某应当对结果负责。既然对象错误不影响张某符合故意杀人罪,因果关系也具有相当性,张某就应当对父亲的死亡结果负责,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2、间接故意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结果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区分的关键在于结果的发生是否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如果违背就是过失,如果不违背就是故意。
另外本着疑罪从无的司法实践精神,不能判断是否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应当认定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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