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15秋《刑法总论》作业答案。
1.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教材第三章第五节】答: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一)意志因素不同。一般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不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认识因素不同。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非常小。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
(三)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客观依据:这一区别更为重要。不仅仅要求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心理态度,而且要看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有没有合理的根据。
没有合理根据的是间接故意,有合理根据的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简述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教材第五章第五节】北京的春节作业本答案。
答: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构成要件: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教材第三章第五节】答: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一)意志因素不同。一般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不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认识因素不同。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非常小。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
(三)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客观依据:这一区别更为重要。不仅仅要求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心理态度,而且要看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有没有合理的根据。
没有合理根据的是间接故意,有合理根据的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教材第十章第三节】
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其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
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5.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教材第九章第二节】答: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6.简述假释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教材第十一章第三节】
答: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适用条件:
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件,也是前提条件。(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关键性条件。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这是假释的排除性条件,即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
7.犯罪预备【教材第五章第三节】
答: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8.犯罪过失【教材第三章第五节】
答: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9.犯罪客体【教材第三章第二节】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0.犯罪既遂【教材第五章第二节】
答: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特征是:
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
11.紧急避险【教材第四章第二节】
答:紧急避险,指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12.犯罪【教材第二章第一节】
答: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13.缓刑【教材第十章第三节】
答: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14.想象竞合犯【教材第七章第二节】
答: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15.主犯【教材第六章第三节】
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16.单位犯罪【教材第三章第四节】鼓励独立完成作业,严惩抄袭!
答: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17.请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谈一谈你对故意犯罪形态的认识和看法。【教材第五章】
答: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一共有四种: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1)直接故意。不难理解,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2)间接故意。例如甲向饭菜里下毒想毒死乙,但乙和丙一起吃饭,甲明知可能把乙和丙两人都毒死,还是下了毒。甲毒死丙的故意就是间接故意。
(3)概括故意。绑架行为其实就是概括故意。
4)犯罪预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其特征有: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犯罪预备必须是被迫停止的。
5)犯罪未遂。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核心是着手的认定。其特征是: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隔离犯的着手,间接正。
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2.犯罪没有既遂;3.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6)犯罪中止。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基于自己的意志终止了犯罪所呈现的形态。其特征:
1.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2.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18.试结合相关案例,论述刑法解释目标(注:同学们可以考虑从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及折中论的角度进行论述)。(教材第一章)
答:我国刑法解释的立场或者说是解释的目标路径选择,受国外刑法理论的影响,也存在主观解释说、客观解释说和折衷说的观点,但持主流观点的主要是以主观解释论为基础的折衷论观点,强调立法原意在刑法解释中的重要性。“立法原义既是刑法解释的目标,也是刑法解释有效性的标准。
刑法条文是用语言文字表达的,因而语言文字的抽象性能使刑法条文没有准确表达立法者砍表达的含义,也可能表达出与立法者欲表达的含义不同甚或相反的含义,但最终决定刑法条文含义的唯一正确标准只能是立法者意指的含义。”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也认为,刑法解释原则上应采主观理论,对于刑法条款的解释仍应忠实地停留在立法者于立法时的标准原意,维若有足够的理由证实立法当时的价值判断,显因时过境迁,而与现阶段的公平正义、社会情状与时代精神等不相符合时,则应例外地采用客观理论。
自2023年新的刑法典修订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矛盾不断凸现,为了使刑法能够适应社会的客观需要,我国学术界越来越多的人提倡客观解释学说,反对主观解释说在我国刑法解释中的应用。“某种解释结论是否合适,就由参与起草的人员决定。不能不认为,这是人治的反映与表现。
总之,对刑法的解释不可能采取主观解释论,只能采取客观解释论。”提倡客观解释说的学者认为探求立法原意的主观解释说所追求的“立法原意是存在疑问的。立法原意并不是十分明确的。
”;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常常以过去已经发生的案件作为模型来表述构成要件,而难以甚至不可能想象到刑法在适用过程中发生的形形色色的案件,面对立法时未曾发生过的案件,立法者不可能有立法原意。”;即使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对某些条文存在立法原意,该立法原意也可能具有缺陷。”基于以上论断,采客观解释说的学者认为即便是刑法“立法原意”存在,但也不能随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发生变化,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反对我国刑法解释采用主观解释,提倡客观解释。
另外,采客观解释说的学者认为从世界各国现阶段的刑法适用实践来看,客观解释说在刑法适用解释中已逐渐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学说。
19.试论述我国的刑罚体系及其组成。【教材第九章】答:我国的刑罚体系及组成主要是:
1)主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死刑缓期执行。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
犯罪。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
经济犯罪。2.财产犯罪。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5)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6)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规定有没收财产的条文共50余个,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1.
危害****罪。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所有的危害****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
严重的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某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有5个条文规定适用没收财产。
4.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例如,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特别严重情节的;第383条规定的**罪等,也规定有适用没收财产。
7)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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