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作业

发布 2022-09-05 03:49:28 阅读 9353

1、甲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成立放火罪,是指违反《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由于纵火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在,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只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与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所区别。

所以,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本罪在甲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所以,无论他后面怎么补救,只要造成了后果,都是属于放火罪。

2、犯罪停止形态,又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所以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形态。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确认犯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目的达到或者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然而甲却出于害怕试图浇灭火势,但却误将柴油浇在了火上。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安生的,是犯罪中止。”假如甲并不是将柴油浇在了火上,而是水,这样就构成了犯罪中止,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的实行未了中止。

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但是却误将柴油浇在了火上,虽然是意外,但是造成了伤害,并且犯罪行为并未中止。甲的行为仍然属于刑事犯罪中的纵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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