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15秋《刑法总论》作业满分满分答案

发布 2022-09-05 04:01:28 阅读 2885

北京大学15秋《刑法总论》作业满分满分答案。

北京大学15秋《刑法总论》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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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15秋《刑法总论》作业。

作业id:98169

1.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教材第三章第五节】

答: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一)意志因素不同。一般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不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认识因素不同。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非常小。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

三)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客观依据:这一区别更为重要。不仅仅要求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心理态度,而且要看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有没有合理的根据。

没有合理根据的是间接故意,有合理根据的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简述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教材第五章第五节】

2015奥鹏作业答案。

答: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构成要件: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

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教材第三章第五节】

答: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一)意志因素不同。一般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不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认识因素不同。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非常小。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

三)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客观依据:这一区别更为重要。不仅仅要求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心理态度,而且要看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有没有合理的根据。

没有合理根据的是间接故意,有合理根据的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教材第十章第三节】

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其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5.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教材第九章第二节】

答:(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6.简述假释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教材第十一章第三节】

答: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适用条件:

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件,也是前提条件。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关键性条件。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这是假释的排除性条件,即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

7.犯罪预备【教材第五章第三节】

答: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8.犯罪过失【教材第三章第五节】

答: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9.犯罪客体【教材第三章第二节】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0.犯罪既遂【教材第五章第二节】

答: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特征是:

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

11.紧急避险【教材第四章第二节】

答:紧急避险,指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2.犯罪【教材第二章第一节】

答: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13.缓刑【教材第十章第三节】

答: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14.想象竞合犯【教材第七章第二节】

答: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15.主犯【教材第六章第三节】

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6.单位犯罪【教材第三章第四节】鼓励独立完成作业,严惩抄袭!

答: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17.请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谈一谈你对故意犯罪形态的认识和看法。

教材第五章】

答: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一共有四种: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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