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作业。
一、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刑法中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从他们的区别看:首先,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其次,二者的作用不同。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又是相互联系的。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没有犯罪构成,犯罪概念是空洞的。
而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指导下才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的,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也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特征、所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应该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怎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知识和智力发展正常的,都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
”可见,年满18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三、怎样理解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相互关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有什么意义?
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如犯罪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就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就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之间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3)两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又相互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形成时间先后顺序不同。 (2)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的目的。 (4)两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
四、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起因条件:侵害现实存在;时间条件:
侵害正在进行;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第二次作业。
一、我国刑法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有什么不同?其根据何在?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有什么不同?其根据何在?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主刑。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还不必判处死刑,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
(二)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34条规定,附加剂的种类有:(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所以驱逐出境也属附加刑。
四、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第三次作业。
一、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即以犯罪同类客体为主,以犯罪主体或者惩治犯罪的特殊需要为辅,根据此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往往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主,以犯罪主体或者罪种逻辑联系为辅,对犯罪进行排列。
二、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如何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四、什么故意伤害罪?认定故意伤害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
第四次作业。
一、盗窃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盗窃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什么是伪证罪?它与诬告***有什么区别?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与诬告***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三、什么是医疗事故罪?认定医疗事故罪时应当划清的界限有哪些?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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