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考核办法

发布 2022-04-13 02:16:28 阅读 2248

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考核与奖罚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6111标(以下简称“地铁 6111 标”)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考核事项和奖罚条件,促使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责任和义务,实现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保障工程建设人员、财产和周边环境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中铁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6 号线 6111 标段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设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奖励**,用于支付各施工单位的奖励金额,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罚款全部纳入奖励**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6 号线 6111 标。

第二章考核。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安全管理目标:

(1)按照深圳市现行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业主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综合评分应达到 80 分以上。

(2)“六无”目标:

①无因工死亡事故,年重伤率不大于万分之五;

②无拆迁工程事故和设备安装工程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

③无触电、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等事故;

④无重大机电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

⑤无因施工造成地表沉陷及由此导致交通中断、通讯中断、漏。

水、漏气等重大事故;

⑥无 10 人以上集体中毒事故。

(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持证率达到 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项目负责人到位履职比例达 100%。

2、文明施工目标:

(1)施工现场在文明施工专项检查中的合格率为 100%。

(2)工点创市级安全和文明施工双优工地不低于 60%。

(3)创广东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的比例不低于工地总数的 30%。

(4)争创“国家 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5)施工单位使用“两牌两证”齐全的泥头车辆,不超载、超速和带泥上路。

(6)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到位率 100%。

第五条质量管理目标。

1、不发生质量事故,不发生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2、工程质量(包括施工质量、材料质量、设备质量、单机调试质量等)均符合合同和标准规定的质量验收要求,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工程质量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全部单项工程达到合格,各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含整改达标后)质量合格率达到 100%。

4、开展质量创优工作的工区项目部比例达到 100%。

5、争创“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建质(2012)68号、**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标准、业主单位、项目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工程质量检查依据为地铁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建设单位、项目部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对《深圳市地铁集团****关于颁布实施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禁令的通知》深地铁(2015)335号规定的“质量安全禁令”的执**况考核。

第八条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三期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总安质(2015)5 号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三大禁令”的执**况考核。

第九条其他考核事项。

1、施工现场发生的其他险情、事件(未涵盖在第。

六、七条款内),以及因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自有或其他单位成品遭到破坏的事项。

2、项目部根据现场施工情况,适时发布的特殊管理规定或明令禁止事项的执**况。

3、项目部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日常、专项和季度检查结果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季度检查评比情况。

4、上级有关单位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日常、专项和季度检查的结果及综合评定情况。

第三章奖励。

第十条年度评优奖励。根据季度综合检查评比及日常检查情况,年末对本年度未出现任何安全质量事故和险情,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设优秀单位 2 个,第一名奖励金额10 万元,第二名奖励金额 5 万;设优秀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 名,优秀质量管理人员 5 名,各奖励 5000 元。

第十一条季度评比奖励。根据季度综合检查评比情况,对安全质量排名前 2 名的单位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 8 万元,第二名奖励 5万元。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管控奖励。根据项目部发布的重大危险源清单设定管控目标,顺利完成目标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重大危险源划分等级而定,i 级 5 万元,ii 级 3 万元。

第十三条争先创优奖励。对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工地、优质工程、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争先创优活动中获得奖项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条件和标准执行《安全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工程质量创优管理办法》和《样板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突出贡献奖励。对在上级检查中受到表扬或承办相关活动(包括应急演练、观摩、专题会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满足项目部要求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项目部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其他重要事项奖励。项目部在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给予的其他奖励。奖励金额经项目部研究确定。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禁令。

1、土建工程现场作业十条安全禁令。

(1)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每人次罚款5万元。

(2)严禁未穿戴绝缘手套(鞋)进行电焊作业,违者每人次罚款5万元。

(3)严禁在无安全防护的临边(支撑)作业(行走),违者每人次罚款5万元。

(4)严禁未接受班前安全教育擅自上岗作业,违者每人次罚款2 万元。

(5)严禁酒后作业,违者每人次罚款 5 万元。

(6)严禁无电焊或起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电焊或起重作业,违者每人次罚款 5 万元。

(7)严禁使用被焊工件或钢筋(网)作为电流回路线,违者每次罚款 10 万元。

(8)严禁隧道支护或基坑支撑滞后,违者每次罚款 10 万元。

(9)严禁在燃气管线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机械开挖作业,违者每次罚款 10 万元。

(10)严禁盾构开仓前未进行安全条件验收,违者每次罚款 10

万元。2、安装装修工程现场作业十条安全禁令。

(1)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每人次罚款 3 万元。

(2)严禁无电焊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电焊作业或未穿戴绝缘手套(鞋)进行电焊作业,违者每人次罚款 3 万元。

(3)严禁在无安全防护的临边作业(行走),违者每人次罚款 3万元。

(4)严禁未接受安全教育擅自上岗作业,违者每人次罚款 2 万元。

(5)严禁酒后作业,违者每人次罚款 3 万元。

(6)严禁无起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起重作业,违者每人次罚款 5 万元。

(7)严禁使用被焊工件或钢筋(网)作为电流回路线,违者每次罚款 5 万元。

(8)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轨行区,违者每人次罚款 5 万元。

(9)严禁周边存在可燃物或(半)成品的情况下进行焊割作业,违者每次罚款 3 万元。

(10)严禁在安装装修现场抽烟,违者每人次罚款 2 万元。

3、消防安全管理三大禁令。

(1)严禁电焊(切割)火花溅落范围内存在可燃物料,否则每处处罚 5 万元。

(2)严禁宿舍乱拉乱接电线和使用各类电加热器具,否则每个加热器具处罚 2 万元。

(3)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否则每处处罚 5 万元。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禁令。

1、主体工程质量管理十条禁令。

(1)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材料,违者每次罚款 10 万元。

(2)严禁擅自提高永久性主体工程的混凝土标号或塌落度,违者每次罚款 5 万元。

(3)严禁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值前拆模板、拆支撑、加荷载,违者每次处罚 10 万元。

(4)严禁对新浇筑混凝土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违者每次罚款 5 万元。

(5)严禁混凝土结构采用聚氨酯堵漏材料堵漏,违者每处处罚5 万元。

(6)严禁在结构混凝土防水不满足设计要求情况下通过分部、

初验、竣验及轨行区关键节点验收,违者对组织者予以通报批评。

(7)严禁隐蔽工程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进行下道工序,违者每次罚款 5 万元。

(8)严禁矿山法隧道未进行或未通过关键节点条件验收便施作二衬,违者每次罚款 10 万元以上。(注:本条款所称的矿山法隧道包括采用矿山法施工的正线、出入段线隧道、出入口通道、区间联络通道、泵房及其地下结构空间等)

(9)严禁轨道铺设前未进行土建工程移交或铺轨条件验收,违者每次罚款10万元以上。

(10)严禁用烘烤、干水泥搽拭等方法对结构渗漏点进行作假处理以达到通过验收目的,违者每次罚款 5 万元。

2、安装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十条禁令。

(1)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材料设备,违者每次罚款10万元。

(2)严禁未经样板工序验收合格擅自开始大面积施工,违者每次罚款5万元。

(3)严禁隐蔽工程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进行下道工序,违者每次罚款5万元。

(4)严禁未对本单位成品进行保护(包括在泥水、灰尘地面上或杂乱不堪的环境中安装)或污染、损坏其他单位成品(甲供设备材料),违者每次(处)罚款5万元。

(5)严禁未进行车站离壁沟闭水试验或试验不合格即进行后续工序,违者每段罚款5万元。

(6)严禁穿墙管线未采用防护套管或未密封管线与套管间隙,违者每处罚款1万元。

(7)严禁外部管线穿过地下室或地下结构时无可靠防水封堵,违者每处罚款3万元。

(8)严禁擅自在主体结构上进行钻孔等损害主体结构强度的作业,违者每处罚款10万元。

(9)严禁承压管网未经(水/气)压力试验合格擅自进行保温或暗埋施工,违者每段处罚5万元。

(10)严禁供配电线路系统未经电压/电流测试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违者每段处罚 5 万元。

第十八条项目部检查发现的问题,以“整改通知书”或“检查通报”的形式进行告知,施工单位对整改事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文件后的当天申请复查,对未按时整改、未回复的,每拖延一天按 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未按照设计文件、规范标准以及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的,据情节轻重处以 0.5-5 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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