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细则

发布 2022-04-04 14:22:28 阅读 6954

1.总则。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奖惩分明、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特制定本细则。

1.2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对在实现安全目标过程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1.3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4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部及各风电场。

2.表彰和奖励规定。

2.1公司每年对实现以下安全生产目标的风场予以奖励,奖励由风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2公司每年对达到以下条件的风电场予以奖励,奖励由风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3公司对以下个人给予特殊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元。

安全特殊贡献奖由个人所在风电场或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4反违章奖励。

3.处罚规定。

3.1原则:

公司对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上级公司相关安全考核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2对事故的处罚规定:

3.2.2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公司安全委员会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1)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并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处以2000-5000元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4)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人均5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专工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3.2.2.2发生生产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2)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以1000-200元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待岗3个月并给以500-2000元罚款;

4)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对责任单位部门给以人均3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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