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2024年修订

发布 2022-04-07 03:39:28 阅读 6723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我院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结合我院实际,对2024年制定的《学院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条考核的目的。

学院教职工考核工作,是为了客观公正评价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职工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聘任、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工资调整、奖惩提供依据。

第二条考核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奖惩挂钩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

学院在编在岗职工和学院聘用制技术岗人员。

中层干部按照《关于印发《学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细则》的通知》(院党〔2013〕1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考核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围绕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

(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运用发挥以及学术研究、教书育人、管理服务的提高和创新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爱岗敬业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其中包括工作责任心、事业心、钻研精神、工作作风、工作主动性等;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及效益情况;

(五)廉:主要考核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勤俭节约,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的情况和有无违纪情况。

凡聘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还应突出履行本专业技术职务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考核的等次。

职工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级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15%。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3.违反学院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因工作失误给学院造成重大政治或经济损失;

6.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7.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旷工3天以上;

8.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年度考核等级不高于基本合格:

1.专任教师年工作量低于同专业教师年人均工作量70%;

2.在劳动纪律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3.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旷工1天以上3天以内;

4.全年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以上;

5.不服从组织分配或拒绝接受组织分配工作任务。

(三)特殊情况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1.挂职锻炼的人员, 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2.单位派出长期学习、培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主要根据其学习、培训的成绩及表现确定等次;

3. 调任、转任人员,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第六条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一)考核程序。

1.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明确考核内容、考核目的和意义;

2.职工根据个人岗位职责进行自我总结,填写《年度职工考核登记表》;

3.各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年度考核,被考核职工不足5人的,可邀请有关部门职工参与评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分组进行考核;

4.各单位考核工作负责人将本单位职工的考核结果,报相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

5.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考核优秀的指标,综合各方面情况,初步确定被考核职工等次,报人事处;

6.经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后,考核结果归档。

(二)考核方法。

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分由基本工作分(占40%)、群众测评分(占60%)组成。具体考核办法是:

1.基本工作分由各单位考核工作组根据教职工个人岗位职责以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写实性考核,以百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

2.群众测评分由本单位职工听取被考核人述职后进行测评。

群众测评分=(优秀票数×1+合格票数×0.8+基本合格票数×0.6+不合格票数×0.4)×100÷有效考核票数。

3.教职工最终考核分 =基本工作分×0.4+群众测评分×0.6 。

4.核算考核等级;

职工最终考核等级按分数划档,考核总分排名前15%以内、且得分85分以上者为优秀,考核总分排名15%以后、且得分70分以上者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培训进修、奖金和津贴发放等的依据。考核结果载入本人档案。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予以诫勉;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2次考核基本合格的,作待岗处理,直至辞退。

第八条考核的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参与全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教职工考核有关事务工作。各单位设立考核工作组,机关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考核工作组,负责本组教职工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2024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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