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承包单位中标入驻施工现场后,应立即进行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组建工作。其完成时间若合同中有规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若施工合同无明确规定,应在入场后的15天内完成。
第二条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组建应按投标书的拟派人员及组织机构框架进行。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各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整。个别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事前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三条工程项目经理部组建后,各承包单位应将以下资料收齐,并一式两份报送项目监理部和建设单位。
1.××工程项目经理部资质报验申请表(详见监理表-4);
2.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各类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技术职称复印件;
4.项目部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分工及管理范围;
5.管理人员明细表(主要包含姓名、职务、技术职称、执业证书号)。
第四条各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入场后的20天内编制完成工程报建所需的各种文件。这些文件包括:
1.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3.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各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承包单位选定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后,应及时报送以下资料给项目监理部,审查批准后,方可通知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入场施工。
1.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监理表-3);
2.专业分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主要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复印件;
4.管理人员明细表(主要包含姓名、职务、技术职称、执业证书号)。
第六条承包单位各类管理人员应制定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统一印制后应张挂上墙。
第七条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的职责、权利、工作范围、质量进度及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款支付及结算等内容,并签字完善后供建设、监理单位及质监、安监部门查核。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将应由项目经理部管理的工作转移给专业分包和劳务公司。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组建后,各类管理人员应在开工时全部到位并常驻现场。项目主管生产副经理(含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因事离开现场半天以上,必须事前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经理请假。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的承包单位,应予处罚:
1.不按期完成项目经理部组建工作和上报相关资料和文件的,罚款2000元;
2.项目部的组建不符合招标文件,更换人员未书面呈请建设单位批准认可的,除责令按要求完善组建外,罚款2000元;
3.总包单位不按时与分包单位或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或协议的,罚款2000元;
4.总包单位以包代管,管理混乱,造成分包单位或劳务公司劳动效率不高,或引发经济纠纷的,罚款2000元;
5.项目经理部常驻现场人员与组建报验人员不符,或职数减少的,罚款2000元;
6.项目主管生产副经理(或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半天以上因事外出不请假的,每次罚款1000元;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项目监理部负责考核和执行。被罚款的单位和行为,由项目监理部出具书面通知,每月汇总后,在审核工程完成量或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时上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从责任单位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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