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10 15:28:28 阅读 4216

**公司2023年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控总量、优结构、保水平、强监管”的总体要求,从严从紧工资总额预算,优化分配结构,激发自主管理活力,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管理基本原则。

一)工资预算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同岗同薪的原则。

二)工资考核坚持“双效”驱动、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工资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倾斜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公司所属二级公司。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四条 **公司工资总额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一)**公司机关工资总额预算,依据集团公司制定的经营目标、工资总量结合定员基础进行编制。

(二)**煤矿公司、煤炭**公司、安装分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各类岗位预算工资水平按集团公司本土同类岗位考虑地区差异确定。**公司负责审核,报集团公司确认后执行。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人员范围为在册员工、劳务派遣工。不包括以工程承包、经营承包合同结算的劳务人员费用。

第六条 **公司机关、二级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一)在岗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1.**公司所属二级公司。

定员(含劳务派遣工)工资预算,以目标定员为基础,科级及以下岗位按同类岗位预算工资水平相同的原则,各类岗位预算工资水平按上年预算水平编制,年薪人员预付工资按4倍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编制。其中:安装分公司按照人员现状和各类岗位预算工资水平编制,待目标定员下达后再作调整。

超定员(含劳务派遣工)不增加工资预算。

2.**公司机关。按集团公司核定的预算工资水平编制。

二)在册不在岗人员生活费预算,按核实的各类不在岗人员人数和相应生活费标准编制。

第七条 **公司预留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依据**公司各项考核及奖励政策、兑现年薪补差等编制。

第八条各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含各类有资假工资、加班工资、年功工资、各种津(补)贴等,不含绩效考核增提工资,集团公司、**公司奖励,兑现年薪补差部分。

第九条 **公司机关、煤矿公司、煤炭**公司、安装分公司人员预算工资水平按本土同类岗位的1.2倍确定。

第三章工资总额结算使用管理。

第十条工资总额与经营指标挂钩浮动。下达各单位的预算工资总额中,年薪人员预付工资、不在岗人员生活费及劳务费用不参与挂钩考核;在岗预算工资总额按照设计权重与单位经营指标挂钩考核,绩效考核结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具体按《**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资总额结算实行按月(季)累计结算,年度结转,年度结算超(节)工资指标结转到次年。以前年度累计超支单位,按当年累计预算工资105%为基数,累计考核结算提取工资超过基数部分扣减50%返还超支部分;节余单位,在当年累计考核结算提取工资低于预算工资105%范围内补充。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的工资总额增(减)。

一)新招聘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单位定员范围内予以核增当年工资总额。

二)在岗人员申请办理内部退养后,相应增加单位不在岗人员生活费总额。

三)二级公司生产(经营)格局发生重大调整,相应调整单位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从严工资总额使用。各单位累计工资总额使用按预算工资的130%封顶、70%保底。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公司单项奖励。

一)实行单项奖励总额预算控制。**公司各类单项奖励总额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单项奖励总额之内。

二)规范单项奖励政策立项程序。除集团公司、**公司文件明确的奖励外,原则上不增加单项奖励项目。确需立项的各类单项奖励,由主管部门会同经营考核部门共同拟定奖励办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公司所有单项奖励一律纳入单位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五条规范工资总额考核、审批、发放流程。

一)严格执行月度经营考核例会制度。经营考核办公室成员单位严格对管内挂钩指标进行考核,每月15日前,**公司经营考核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交人力资源部。

二)严格执行月度工资考核分配例会制度。每月20日前召开**公司月度工资考核分配例会。**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结算汇总各单位工资总额,拟定月度开支预案,向**公司经营考核领导小组汇报,研究审定各单位月度工资总额。

三)规范工资审批发放流程。

各单位在**公司审定的月度结算工资总额内,自主考核分配,并于月底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提出工资审批申请。

*公司人力资源部严格对各单位的工资使用总额及分配结构进行审核审批。

1.单位当月申请使用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审定的可用工资总额。

2.单位的工资分配结构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

3.经审核通过的单位,予以审批当月工资;审核未通过的单位,责令其调整分配结果,直至符合要求后再予审批当月工资。

四)严格工资资金拨付。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审批单据使用工资资金。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的任何工资、奖金项目,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支付。

第十六条规范劳务费用审批制度。除预算的劳务费用外,严禁审批其他劳务费用。

第四章工资分配管理。

第十七条充分下放工资分配权,原则上,在单位可用工资总额范围内,各单位按照内部经营考核政策及工资管理办法进行分配。**公司公司重点管控单位工人工资总额占比,单位内部各类岗位工资收入水平及比例关系由各单位自主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公司对各单位工人工资总额(按定员及工资水平确定)占单位工资总额的比例实行分类管控。

一)煤矿公司实行一公司一策。**公司操作序列工人工资总额占公司工资总额比例按照不低于58%进行管控;**公司操作序列工人工资总额占公司工资总额比例按照不低于59%进行管控;**公司操作序列工人工资总额占公司工资总额比例按照不低于60%进行管控。

二)其他单位及机关比照上述原则自行设定工资收入分配比例控制线。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关键岗位人才激励机制。各单位必须从工资总额内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激励单位内部关键岗位人才,重点向高、精、尖、缺的关键岗位倾斜,向苦、脏、累、险的一线岗位倾斜。

第二十条严格奖金管理。各单位奖金管理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严格奖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矿人资〔2014〕16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规范职工经济处罚管理。

一)除**公司和二级单位明文规定的经济处罚文件外(经济处罚文件需经职代会通过),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经济处罚种类、提高经济处罚标准。

二)二级单位(或科区)内部不得利用罚没款私设“小金库”。

三)对职工的经济处罚,处罚部门(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出具经济处罚通知书,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从被处罚者应发工资中依法扣减,扣减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工资支付。

第二十二条煤矿公司职工日常工资支付按照《关于印发<**煤矿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煤矿政〔2017〕90号)文件执行。**公司机关、煤炭**公司、安装分公司职工日常工资支付按照《关于印发<**矿业集团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集人资〔2011〕39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年薪人员工资支付。在集团公司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前,年薪人员薪酬继续实行月度预付、年度考核结算制度。

一)月度预付工资。在职年薪人员月度预付工资按其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4倍加年功工资及井下津贴执行;退出现职人员退出现职期间月度预付工资,退出现职当年按其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3倍加年功工资执行,第二年按其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2倍加年功工资执行,第三年起按其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执行。年度薪酬考核兑现时扣除预付部分。

二)年度薪酬兑现。年薪人员年度薪酬兑现按《关于印发<**矿业集团年薪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矿人资〔2015〕246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员工离岗退养待遇按《关于印发**公司员工离岗退养暂行规定的通知》(*煤矿政〔2016〕1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临时放假期间职工工资支付按《**矿**公司临时放假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暂行规定》(*煤矿政〔2016〕2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资分配结果实行公开制度,接受职工监督。各单位的工资、奖金分配必须向本单位职工公开,同时设立举报**和信箱,及时解决职工反映工资分配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工资支付严格执行“一表制”。各单位职工工资、奖金必须归集在一张工资发放明细表中,一次做账发放。严禁在“一表制”外单列工资、奖金支出。

第二十八条工资发放严格执行本人签字确认制度,严禁盖章或代签字。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签字的,必须办理工资代签委托书。财务部门必须留存签字确认后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工资、奖金发放一律实行银行代发,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二十九条派驻参(均)股公司人员工资支付。在派驻单位任职期间,派驻单位每月通过货币资金,将委派人员的应得工资(按派驻单位工资支付规定)及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缴费部分(按派驻单位规定计提)全额转入**公司财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单位工资考核分配办法,对委派人员工资进行考核分配。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强化分配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过程监控,完善分配监督机制。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收入关系、工资水平、工资总额占比等实行动态监控。通过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实时掌握各单位分配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及时跟踪调查异常情况产生的原因,并负责落实和督办。

二)二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工资收入分配控制线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工资管理办法,加强单位内部工资分配监管,全面掌控本单位工资分配过程和结果,根据单位分配政策按月监控分配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并及时向分管领导说明出现异常分配情况的原因,负责单位内部分配关系的整体调控,并对单位分配异常负责。

三)严格执行工资、财务对账制度。每季度由**两级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对单位累计工资及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对账,并签字确认。确保工资统计与会计核算口径相一致。

四)定期对各单位内部收入比例关系控制情况进行通报。重点通报收入比例关系以及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等内容,同时对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且拒不调整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各5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2万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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