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09 21:32:28 阅读 7827

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薪酬体系更加趋于合理,把员工的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密切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薪酬机制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在公司发展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优化结构”的指导思想,保持员工收入的相对稳定,着力建立健全员工收入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薪酬机制,提升竞争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公司基本薪酬总额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二)合理调整基本工资、奖金在员工收入中的比例;(三)保持员工收入的稳定性;

四)体现岗位职责、技能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年度基本薪酬总额。

第四条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由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核定。

第三章薪酬体系构成。

第一节薪酬体系构成。

第五条公司薪酬体系包括:基本薪酬和年终绩效奖金二大部分,其中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平时奖金。

一)基本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主要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额度约占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65%—70%。

二)平时奖金与员工工作绩效相联系,主要包括月度奖金、半年奖金、大修奖金。额度约占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30%—35%。其中月度奖金提取额根据年度基本薪酬总额、奖金所占比例、月度净利润和市场难易程度,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以月度平均奖金额为基数,按0.

5—1.5的系数确定。

三)年终绩效奖金:以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年终绩效奖金考核基数,经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依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考核确定。

第六条员工个人月收入构成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平时奖金。

第二节薪酬体系序列。

第七条公司薪酬体系分为五大序列: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销售序列、协议序列。

一)管理序列:包括工段长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车间办公室管理人员(统计员、核算员、工艺员、安全员、设备员等);

二)生产序列:车间生产运行岗位、辅助岗位、中心化验室人员;(三)后勤服务序列:行管有关处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岗位人员;(四)销售序列:销售承包人员;

五)协议序列: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关键岗位稀缺人才。第三节各序列薪酬模式。

第八条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实行本办法规定“基本薪酬+年终绩效奖金”的薪酬模式。

第九条销售序列具体按年度《销售承包考核办法》执行。第十条协议序列薪酬按照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第四章基本工资。

第一节岗位工资。

第十一条岗位工资是对员工在岗工作所做贡献的报酬。岗位工资依据岗位的工作责任、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和条件评价设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工作责任:包括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承担工作涉及的范围、管理幅度与广度等因素;

二)工作强度:包括工作负荷量、脑体劳动的紧张程度等因素;(三)工作环境与条件:包括工作场所的环境、工作的危险性等因素。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列岗位工资共分三大类别十六档级,根据对各类别评价结果分类归。

档,不同类别、岗位人员享受不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岗位工资标准及对照表》。

第二节技能工资。

第十三条公司目前实行的技能工资标准及办法保持不变。第三节年功工资。

第十四条年功工资是根据员工参加工作工龄,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体现员工逐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贡献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十五条年功工资标准:5元/年。

第十六条年功工资的计算公式:年功工资=连续工龄×年功工资标准×个人享受系数。个人享受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连续工龄未满5年的员工按0.6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二)连续工龄满5年(含5年),不满10年的按0.8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三)连续工龄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按1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四)连续工龄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1.2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第十七条新进入员工的年功工资按个人累计连续工龄计算发放。第四节浮动工资。

第十八条浮动工资即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住房补贴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每年二月份调整。第二十条新进入人员的住房补贴自进入公司次月起开始计发,计发基数为上年度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节附加工资。

第二十一条附加工资包括加班费和中夜班费两部分。

第二十二条加班费发放范围:对于因生产和工作实际需要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的支付加班费。其他时间加班以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方式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加班费计算公式:实际加班天数×个人日工资×300%第二十四条中夜班费标准:中班7元/工作日,夜班15元/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四班运行岗位人员正常休息日遇到法定节假日时,不计欠休,按以下公式计算加班费:实际重合天数×个人日工资×150%

第六节辅助工资。

第二十六条辅助工资包括以下内容:各类副食补贴和津贴、岗位津贴、独生子女补助、支付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学历补贴等。

第二十七条各项副食补贴和津贴合计:115元/月。

第二十八条岗位津贴: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按《岗位津贴及学历补贴发放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独生子女补助(满14周岁前):5元/月。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进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进入公司次月起开始缴纳,缴纳基数为上年度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学历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按《岗位津贴及学历补贴发放办法》执行。第七节全勤奖。

第三十二条全勤奖发放标准和办法按《全勤奖发放办法》执行。

第五章基本工资发放。

第三十三条基本工资按月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支付,每月10日前由公司通过银行存入银行个人账户,并向员工本人发放工资支付凭条。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向员工发放基本工资时依法代扣、代缴以下税费:(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四)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以及因个人原因产生的扣款事项。

第三十五条新进入人员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当月工资按以下公式计算:应发工资=(月工资标准/月度应工作天数)×实际工作日,其中:月工资标准为本人应享受的各单项工资之和(不含附加工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工资标准计算公式:日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21.75,如无特殊说明一律按此公式计算个人日工资标准。

第六章奖金分配及发放办法。

第一节平时奖金。

第三十七条平时奖金包括月度奖金、半年奖金和大修奖金三部分。总额根据年度基本薪酬总额和比例确定。

第三十八条月度奖金。

一)月度奖金提取额度根据年度基本薪酬总额、奖金所占比例、月度净利润和市场难易程度,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以月度平均奖金额为基数,按0.5—1.5的系数确定;

二)月度奖金具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考核后发放。第三十九条半年奖金。

一)半年奖金提取发放额主要根据上半年公司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确定;

二)根据员工个人上半年实得奖金总分(包括浮动分)、考勤情况等考核发放,具体由人力资源处制定发放办法。

第四十条大修奖金。

一)大修奖金主要为调动员工参加每年一次大修的积极性,按时保质完成检修任务设立;

二)大修奖金提取额根据平时奖金总额原则上按一定比例提取,依据大修前考核期内的考核结果和大修质量、进度等内容发放。

第二节年终绩效奖金。

第四十一条年终绩效奖金提取额原则上由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依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考核确定。若在春节前年度审计考核未完成,公司可向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提出预发放部分年终绩效奖金的申请,经批准后发放。

第四十二条年终绩效奖金根据年度内(考核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三项之和作为计算个人年终绩效奖金的基数,以个人在考核期内的月度奖金考评结果计算兑现率。具体由人力资源处制定考核发放办法。

第七章新进入员工薪酬。

第一节社会招聘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第四十三条社招本科及硕士毕业生见习期:

一)应届毕业生或没有实际工作经历的往届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

二)实际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应、往届毕业生,见习期随同当年度校园招聘的应届毕业生进行,但最低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实际工作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毕业生,见习期为三个月。第四十四条见习期自进入公司且办理完成各项入职手续后开始计算。第四十五条见习期待遇:

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情况确定。第四十六条见习期满次月起按所在岗位基本工资和平时奖金标准享受待遇。第四十七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见习期间的日工资标准按见习期满后本人应享受的岗位、技能、年功三项工资之和除以21.

75天计算。

公式:日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21.75第二节社会招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稀缺人才。

第四十八条社会招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稀缺人才的见习期及待遇协议商定。第三节其他新进入人员。

第四十九条其他新进入人员试工期为半年,期间基本工资按个人档案工资标准发放,最低不少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附加工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条试工期满后次月开始享受技能工资和全勤奖。第五十一条试工期满后岗位工资按以下规定过渡晋升:(一)试工期满后,次月起按所在岗位岗位工资的60%发放;(二)试工期满一年后,次月起按所在岗位岗位工资的80%发放;(三)试工期满二年后,次月起按所在岗位岗位工资的100%发放。

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所规定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按《新员工过渡期晋升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试工期自进入公司且办理完成各类入职手续后开始计算。

第八章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基本工资分配办法。

第一节停产人员。

第五十四条停产人员停产期间的基本工资调整具体执行《长期停产车间(工段)人员待遇调整办法》。

第二节各类病事假、工伤休假及其他休假人员第五十五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的:(一)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

1、休病假累计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80%发放休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

2、休病假累计时间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休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

二)休病假累计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的,按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休病假期间的生活费。

第五十六条长期休病假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人员病愈后复工上岗工作,需试岗。

三个月,试岗期间的岗位工资按所在岗位岗位工资的80%发放,其它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第五十七条因工负伤休假**期间,按本人原岗位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发放。第五十八条其他休假:对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各类假期,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发放。

第五十九条事假:公司不支付员工休事假期间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扣发:月累计事假天数×日工资标准×100%。

第六十条旷工:公司不支付员工旷工期间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扣发:月累计旷工天数×日工资标准×100%。

第三节违章违纪人员。

第六十一条员工因违章违纪受到处分的,期间岗位工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留岗试用二个月(含二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90%发放;(二)留岗试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三)留公司察看的,按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本人基本工资(不享受平时奖金)。

第六十二条试用期或察看期一律自处分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十三条各类因违章违纪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不享受基本工资的增长性调整或岗位工资的晋升,但不影响下调。处分期满后方可上调或晋升,但不予补发。

第四节下岗、内部调动人员。

第六十四条下岗待聘人员的基本工资在下岗期间按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享受平时奖金,直至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工作。

第六十五条内部调动人员的岗位工资按以下规定发放:

一)对于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的,次月起按新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二)对于本人申请或因个人原因被调动工作的,次月起按新岗位工资标准的70%发放,经三个月的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按新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第五节其他情况。

第六十六条经公司委派参加长期(超过一个月)脱产学习、进修培训员工的工资待遇由公司研究确定。

第六十七条经批准适当延长产假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按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休假期间的生活费。

第六十八条孕妇在怀孕期以及在产假期满后享受照顾的,岗位工资按生六类标准(高于生六类的)执行。

第六十九条对于因年龄偏大从中层干部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老同志,原岗位工资标准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十条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经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认因工患病而调动工作的,原岗位工资标准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十一条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自办理完毕退休手续次月起由社会劳动养老保险处支付退休金,公司不再支付基本工资。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对于有关涉及薪酬分配的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制定,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岗位工资的调整,由各车间会计、处室负责人于每月5日前向人力资源处报送考核调整明细,经审批后调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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