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公司薪酬的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10 04:15:28 阅读 1941

成都兴西华工程咨询****。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公司负责人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员工收入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和透明化,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兴西华工程咨询****经营管理办法》(成都城投兴西华[2014]32号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兴西华工程咨询****(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负责人和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负责人,指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和上级公司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公司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公司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收入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

二)坚持“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市场化运作”。

三)坚持以岗位提成工资制度为主,推进公司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透明化。

第二章机构岗位及人员编制。

第五条公司按照“精干、高效和层次合理”的原则,“按需设岗,以岗定员”,严控内设机构数量,公司设项目部和综合部。其中项目部主要负责咨询业务的具体实施,设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造价员岗位;综合部主要负责公司资质管理、档案管理、投标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设综合部专员岗位。财务管理由上级公司相关人员兼任。

第六条根据公司的业务量并结合咨询行业特点,公司人员编制分专职和兼职两种。

(一)专职人员按“事多则人多,事少则人少”和“固定关键人员、保留骨干人员、相对稳定一般人员”的原则弹性配置,一般专职人员合理流动。关键人员指总经理、总工、副总经理等公司负责人,骨干人员指项目经理,一般人员指专业工程师、造价员、综合部专员等人员。

(二)兼职人员相对固定,按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承担临时分派的任务并接受公司管理。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薪酬由月基本工资、绩效年薪构成。

(一)公司负责人的月基本工资是公司负责人每月的基本收入,详见附件一《月基本工资及预支绩效表》。

(二)公司负责人的绩效年薪由企业经营业绩决定。公司亏损,不计提提成工资。公司盈利,企业总经理按公司营业利润的的一定比例计算绩效年薪,但最高不超过项目经理的最高薪酬总额的1.

3倍。(三)公司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企业总经理薪酬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薪酬系数为0.6~0.90。

第八条专职员工薪酬由月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两部分构成。兼职人员无基本工资,仅有提成工资。

(一)基本工资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详见附件一《月基本工资及预支提成工资表》。试用期各岗位月工资按对应岗位月基本工资和70%预支绩效发放。

(二)提成工资实行项目包干制。提成工资指公司根据员工工作难易程度结合工作成果给公司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按公司所收取费用总额一定比例支付给员工的薪酬。提成工资按项目计算,含项目中所有人员的通讯费和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加班工资所有费用。

试用合格的员工在试用期可算提成工资,但应扣除在试用期已发放的预支绩效。提成工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提成工资表》,员工的年最高提成工资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总经理薪酬总额的1.1倍。

各项目的提成工资修正系数经总经理办公会,按同行业水平并结合项目规模、特点、难易程度讨论后确定,但所有项目提成工资汇总额不得大于所有项目“咨询营业收入”与“项目提成工资基本比例”之积的汇总额。项目组成员的提成工资由项目经理在公司统筹下确定基本分配系数和修正分配系数,但项目组成员的提成工资汇总额不能大于公司确定的该项目提成工资。

第九条兼职员工薪酬按公司所收取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兼职员工薪酬含项目个人通讯费和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补助、出差补助等所有费用。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提成工资表》。

第十条法定福利和保险。

(一)专职员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福利和保险,目前为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具体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以各岗人员月基本工资及预支绩效为基数进行缴纳。

第十一条下列各款项由财务部从薪资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应承担部分;

(三)该月向公司偿还的借贷款项、代垫款项等;

第十二条考勤及请假涉及的工资扣款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扣款按《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当月工资在次月10号前支付,如遇节假日酌情提前或顺延支付。

第四章薪酬兑现。

第十四条公司负责人月基本工资当月兑现,绩效年薪在次年1月底前兑现。

第十五条员工在全部完成项目咨询工作内容并在咨询费用全部到账后,提成工资全部兑现;咨询工作全部完成但未收到咨询费用,兑现提成工资总额的65%,待咨询费用全部到账后兑现剩余提成工资;因咨询业务持续时间超过半年,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可按阶段性完成情况计算提成工资,并按计算提成工资总额的65%兑现,在全部完成咨询工作内容并在咨询费用全部到账后,兑现剩余提成工资。

第十六条在兑现提成工资前,公司每月可按一定数额支付预支绩效,各岗位的预支绩效详见《月基本工资及预支绩效表》。预支绩效应在计提提成工资或绩效年薪时扣除。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对未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使公司工作受严重影响的员工,按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或其它相关管理规定,可扣发部分基本工资或提成工资。

第十八条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工作岗位上有突出表现的员工或集体,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并报上级公司批准,可一次性给予人民币五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十九条员工由于辞职等原因离开公司,已完成咨询工作的项目但未接受相关单位审核或未收取完咨询费,仅支付全部提成工资的65%,其余提成工资扣除完善后续工作经费,接受相关单位审核并收取完咨询费后支付;已完成咨询工作并已接受相关单位审核,收取完咨询费的项目,支付全部提成工资。未完成咨询工作的项目不支付提成工资。

第二十条员工薪酬的调整。

(一)试用期员工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后,根根据其岗位确定薪酬标准。

(二)公司负责人及员工岗位调整后,次月按调整后的岗位标准执行薪酬。

第二十一条公司整体工资调整。

根据上级公司文件精神,在考虑公司整体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战略需求,并在保证员工薪酬收入水平符合良性竞争的要求基础上,公司可重新调整薪酬水平,报上级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薪酬复议。

第二十二条员工对自己的薪酬发放有异议的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复议内容包括:

(一)对薪酬计算有异议的;

(二)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三)对薪资增减有异议的;

4)对薪酬有关的其他事项有异议的。

第二十四条复议程序。

(一)员工向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列明需复议的具体事项。

(二)公司协同财务部及员工所在部门(项目组)负责人进行复核。

(三)如经复核确实有出入,由财务部补发差额或扣回多发金额。

第二十五条因工作失误造成的多发或少发薪资,一经发现应向承受者及时说明,并于发现的次月内补发或扣回相应金额。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并报上级公司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的次月生效,本办法颁布之日至2023年10月实施的造价咨询项目的提成工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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