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造价管理咨询公司。
薪酬管理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程造价人员竞争意识,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质量与造价人员的劳动薪酬,规范公司工程造价员工薪酬计取程序,合理控制公司运营成本,正确评价员工劳动价值,结合全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及**造价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劳动薪酬结算。
第2章技能分等定级。
第三条专业造价技术人员技能表现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享受对应级别的业务服务奖金。
第四条技能表现等级实行浮动考核制,每季度为一个考核周期,按考核标准及结果,确定该季度技能等级及业务服务奖金标准。
第五条专职造价人员考核标准为该考核周期内完成造价成果的算术平均误差率,平均误差率=。
第六条技能等级、平均误差率及业务服务奖金系数对应标准如下:
第七条考核周期内平均误差率大于6%,自动解除劳务合同。
第三章薪酬结算标准。
第八条薪酬组成。
一、总工室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行政人员薪酬按集团公司标准执行;
二、总工室专职复核人员,实行基本月工资+业务服务奖金+年终综合奖金;
三、专职造价人员,实行基本月工资+业务服务奖金+年终综合奖金;
四、总工程师及组长,另行享受岗位行政津贴;
五、业务引荐奖金,引荐人均可另行享受。
第九条薪酬标准。
一、公司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2000元/月两个档次,组长行政津贴300元/月,总工程师行政津贴2000-3000元/月,总额控制在年度经营总收入的15%左右。不能独立工作的造价人员基本工资按600-1000元/月执行。
二、公司专职复核人员业务服务奖金按公司制定的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定额标准及高级技能奖金系数执行。专职造价人员(小组)业务服务奖金按公司制定的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定额标准及对应核定的技能奖金系数执行。定额标准以外的项目或业务,由公司总工室另行制定业务服务奖金标准。
三、年终财务核算,确定经营利润后,发放年终综合奖金,具体奖金方案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四、造价人员连续三个月月度平均业务服务奖金低于其月度基本工资时,取消其低于月份的基本工资;连续六个月时,自动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条业务引荐奖金,按该项合同服务收费金额的10%计取(含经营费用)。
第十一条造价成果评价。
一、造价成果时间评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造价管理/咨询服务,时间评价系数为1(即要求完成工作时间),时间修正系数为(1-延后天数/定额天数)。
二、造价成果质量评价,达到预定标准,质量评价系数为1,质量修正系数为(1-复核调整造价/送审造价)。
专职造价人员业务服务奖金=基准业务服务奖金×时间修正系数×质量修正系数。
第十二条因造价管理咨询服务表现优异,委托人另行给予的奖励,专职造价人员、总工室及公司按3:3:4分享。
第十三条因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履职不全,委托人扣罚服务费,责任人不享受该项业务服务奖金,另承担扣罚金额的10-30%。
第十四条员工股本收益,按股东协议执行。
第四章薪酬结算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薪酬结算条件。
一、员工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原则上每月10日发放上月度基本工资。
二、集团外造价咨询服务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可与服务团队(个人)结算业务服务奖金,或业务引荐人奖金,但奖金支付原则上以公司全额收回咨询服务费为前提;
三、集团内造价咨询服务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且办理完造价资料及成果文件(含电子档)移交后,可与服务团队(个人)结算业务服务奖金,奖金随当月基本工资一起发放;
四、年终综合奖金,在公司年度财务结算完毕后,制订发放方案,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奖金结算程序。
一、造价管理咨询成果完成后,除移交给委托人的资料外,其他资料移交至档案室,由行政人员归档管理;
二、完成资料移交,行政人员与当事人(团队)办理业务服务奖金结算手续,造价成果评价系数由复核小组确定,并签字确认。
三、经计算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业务服务奖金,报请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签字程序不完善、不真实的奖金结算单,不得作为奖金发放依据。
第五章职责与处罚。
第十七条专职造价人员接到造价管理咨询服务任务后,以委托人提供的造价资料、委托服务合同及造价管理服务技术规程为依据,提供造价管理咨询服务,编制造价管理服务成果文件。
专职造价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影响造价管理服务质量的,给予当事人扣罚业务服务奖金10%-100%;
第十八条总工室应履行指导、监督、考核和服务职能,协调解决造价管理咨询服务中的问题。复核小组应从造价技术角度,严格审核造价成果文件,并指导优化和修改,确保提交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
总工室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影响造价管理服务质量的,给予当事人扣罚业务服务奖金10%-100%;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在从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工作时,遵循回避制度。凡有利益关联应回避,但引荐业务或委托人正常指定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十条委托人提供的造价经济技术资料不合规,公司总工室应给与书面指正。有限制条件的造价成果文件,应注明限制条件,因原则问题不能出具造价成果文件的,应书面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湖北**造价管理咨询****。
第二十二条本试行办法自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暂定一年,试行期间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修编。
附件:业务(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奖金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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