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绩效薪酬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09 19:23:28 阅读 6944

白云新区。

为建立与新区人事体制改革相适应的薪酬管理体系,调动新区广大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中共云天省委、云天省人民**《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和白云新区人事改革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坚持以岗定薪,按绩取酬的原则。

三)坚持倾斜一线,奖优罚劣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各职能服务机构、项目建设平台和基层管理部门的在编在岗正式干部职工。

三、分配形式。

根据新区全员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新区参改单位全面推行以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为重要组成的绩效工资制,实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奖优罚劣,激发活力的薪酬改革目标。

四、绩效薪酬具体内容。

一)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参照国家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规定确定,基础工资按月发放。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招商引资完成情况、项目推进完成情况、岗位职责、部门与个人工作业绩等因素,与聘任岗位和年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按照工作量和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分配档次,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员工倾斜。

每个岗位的绩效工资由绩效工资基数乘以绩效考核系数确定。

绩效工资基数根据工管委全年的工作业绩和部门承担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底由工管委依据考核结果研究确定。

绩效工资基数按新区部门分类分别设定不同标准,绩效工资基数职能服务类部门执行基准基数,针对基层服务部门、项目建设平台绩效工资单独设立激励机制,依据考核结果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励,基层管理类部门执行基准基数的1.4倍,项目建设协调类部门执行基准基数的1.5倍。

三)其他有关问题。

1.聘用人员在年终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直接列为待聘人员,自年终考核结束后的下月起不再执行绩效工资,按待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执行。

2.管委会机关事业各部门新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对照职员任职条件确定职员等级。

3.依据年终考核结果及考核相关政策规定,核发年度绩效工资。

4.新区员工原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存入个人档案,纳入档案管理,财务报表、工资花名册仍按原规定编制和上报;如人事部门进行政策性调资,新区员工仍按规定进行调资,并存入个人档案;新区员工因工作变动,调离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仍按档案工资办理有关手续。

五、薪酬支付。

一)支付程序:薪酬待遇经单位审核,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后,于每月15日至25**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由财政部门发放。

二)支付办法:每月1日发放当月基础工资。若遇支薪日为节假日时,则提前至最近工作日支付。绩效工资总额核定后,50%按月发放,50%由单位根据考核情况统筹发放。

三)下列款项从基础工资中扣缴:

个人所得税。

职工应缴保险福利**。

其他必要之款项(如借款等)

四)支付工资的同时,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六、薪酬管理。

一)聘用人员按月发放基础工资,并根据考核情况享受绩效工资。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个人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绩效工资按50%比例核发;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为一般等次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50%比例核发。

个人绩效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停发绩效工资;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停发绩效工资。

二)在部门正职、部门副职、科室正职、科室副职等四个层次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中,按照对应层次干部总数10%比例评选“年度突出贡献奖”,绩效工资增发10%。

三)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工资按照待聘工资待遇发放。

待聘人员待聘期内享受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不享受绩效工资,考核通过重新聘用上岗的,恢复聘用期间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

对于待聘期结束考核仍不合格的,给予其三个月自主择业期,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基本生活费。

按照末位淘汰机制,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上的待聘人员,基础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按比例发放。年终考核为称职以上的,绩效工资为同类初级职员绩效工资的50%;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绩效工资为同类初级职员绩效工资的30%。

四)员工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享受的节假日、年休假、婚假、晚婚奖励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五)员工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享受产假、计划生育奖励假期间,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员工按国家规定经批准病假期间,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绩效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三十年以上的,绩效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停发全部绩效工资。

七)员工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事假期间,事假在一个月以内的,原绩效工资照发;事假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绩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超过六个月者,停发全部绩效工资。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绩效工资。

八)各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固定,因绩效考核扣发的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主分配。

九)建立绩效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综合考虑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状况,适时增减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1年调整一次,使新区员工收入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十)新区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发展,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人才引进等工作设立单项奖励,相关政策由新区管委另行规定。

十一)新区实行薪酬查询、薪酬以及薪酬文档保密等制度,确保薪酬管理科学、严格、规范。

七、其他。一)本办法由新区工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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