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发布 2020-05-10 06:19:28 阅读 6402

一、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针对教育和培训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组织各部办、居委会、活动中心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三类人员”持证上岗。

1)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强制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安全管理知识、管理方法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gb5306—8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国家、省、市各级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上岗作业。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时。

1、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2、中心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的主要指导人员,必须进过专业考核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在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须让其认清工作的危险性和安全性,必须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1、中心应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听从安监局安排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复审考核安全培训。

2、中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中心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采取有效手段督促、指导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经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3、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1)节假日前后;

2)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3)工作对象改变;

4)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5)新进入现场等。四、教育培训效果检查。

对安全教育与培训效果进行以下方面检查:

1、是否制定了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落实,并建立了档案。

2、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按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是否参加了安全强制培训,是否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培训,持证上岗。包括内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学习。

3、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场直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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