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发布 2020-05-10 05:34:28 阅读 6055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明确机构建立经费落实方案。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3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日常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淘汰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了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煤矿企业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的作业场所悬挂了警示标识,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了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及防护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接受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煤矿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第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煤矿企业应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建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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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公司生产一线员工每年按计划必须接受一至两次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方式为外培或内培 以内培为主 培训时间为上下半年各一次 各部门每季度对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 作业指导书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危险源清单和较大风险的危险源清单及控制措施和预案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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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经理或书记为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安质部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责部门,负责项目部所有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二 所有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要求进行 教育,建立 教育安全教育卡,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按照 安全生产 人人有责 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班组长 专职安全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