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发布 2020-05-10 05:36:28 阅读 5685

5、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等高危岗位作业的新上岗的岗位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必须经安全部门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6、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事危险化学品等作业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7、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从事危险化学品等作业厂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8、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事故;

3)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10、职工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1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安全科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系,集中培训考核。

2)其他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公司安全科统一组织实施。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13、公司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年初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5、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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