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版四年级数学下册《乘法分配律》教学设计板书

发布 2023-02-07 23:59:28 阅读 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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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书。下红兴小学符国才教学目标:

1、在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探索乘法分配律,理解和掌握乘法分配律的意义,能用字母表示出乘法分配律。

2、进一步体验探索规律的过程,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在学习活动中培养学生的探索意识和抽象概括能力。

教学重点: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探索并掌握乘法分配律的意义。

教学难点:正确表述乘法分配律,并能初步知道乘法分配律能进行简便计算。教学准备:课件、纸条教学过程:一、谈话引入。

1、复习乘法交换律和乘法结合律。提问:我们已经学习了乘法的哪些运算律?

这些运算律用字母怎么表示?乘法交换律:a×b=b×a 乘法结合律:

(a×b)×c=a×(b×c)

2、揭题。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已经掌握了乘法交换律和乘法结合律,今天我们要继续学习一种新的运算律。二、学习例题:

1、出示例题图:读一读信息:四年级有6个班,五年级有4个班,每个班领24根跳绳。一共要领多少根?

请大家在自己的本子上列综合算式,并算出结果。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学生可以用多种方法解答。

2、组织全班汇报交流。指名学生汇报自己的解法,然后让学生说说解题思路。教师结合学生的汇报情况进行板书。3、汇报**:

解法一:先算出。

四、五年级一共有多少个班。(6+4)×24=10×24=240(根)解法二:先算出。

四、五年级各领多少根跳绳。6×24+4×24=144+96=240(根)4、观察比较。

指出:以上两种不同的解题方法,它们计算得数相同,我们可以用什么符号将这两个算式连起来?板书:

(6+4)×24=6×24+4×24 比较:左右这两个算式有哪些相同的地方?不同之处呢?

(相同:三个数是一样的,都有乘法和加法;不同:前面的算式**现了1个24,后面的算式**现了2个24;一个是两步算式后面一个是三步算式?

)比一比,等号两边的算式有什么联系?引导学生发现:等号左边先算6加4的和,再算10个24是多少;等号右边先算6个24与4个24各是多少,再求和。

用语言来表示它们的联系:两个数合起来乘24等于两个数分别乘24再合起来。(只要学生能大概说出类似的意思就行。

)5、探索规律。

1)提出假设:是否任意两个数的和与第三个数相乘,都会等于这两个数分别与第三个数相乘,再把所得的积相加呢?请同学们再举几个例子验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请你写出符合这样特点的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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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你写了几个?读一读。

2)一是所举例子是否符合要求;二是不同算式的共同特。

3)总结规律。如果用字母a、b、c分别表示三个数,可以写成:(a+b)×c=a×c+b×c

师生交流后小结:两个数的和与一个数相乘,可以先把这两个数分别与这个数相乘,再相加,结果不变。教师指出这就是乘法分配律。板书课题:乘法分配律。

三、反馈完善。

1.完成教材第63页“练一练”第1题。这道题是运用乘法分配律改写算式,通过改写准确把握乘法分配律。

其中有顺向的改写,也有逆向的改写。学生在逆向改写时可能会有困难,教师在组织练习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帮助。2.

完成教材第63页“练一练”第2题。这道题呈现了学生初学乘法分配律时可能出现的错误,如40×50+50×90 与40×(50+90)让学生辨析,从而进一步明晰概念。还选择了比较特殊的情况,如74×(20+1)与74×20+74,有助于学生从本质上而不是形式上理解乘法分配律。

3.完成教材第65~66页“练习十”第题。第6题,让学生通过计算和比较进一步感受乘法分配律的优越性。

第7题,让学生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计算长方形菜地的周长,并用乘法分配律沟通不同算法间的联系,既能加强对长方形周长的理解,又能加强对乘法分配律的理解。4.比较大小,得出乘法分配律对减法同样适用。

四、反思总结通过本课的学习,你有什么收获?还有哪些疑问?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五、布置作业。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板书设计: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乘法分配律(6+4)×24=10×24=240(根)6×24+4×24=144+96=240(根)(6+4)×24=6×24+4×24(a+b)×c=a×c+b×c

乘法分配律:两个数的和乘一个数,可以先把这两个数分别乘这个数,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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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结果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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