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文的特点。
(一)公务性(实用性)
(二)规范性。
(三)法定性。
公文的法定性是指公文作者的法定性。公文使用的主体是单位,也就是说,只有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组织或其法定代表人,才能充当公文的作者。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设部门对外不能充当公文的作者。
四)程序性。
公文的程序性是指公文必须履行规范的程序方为合法有效。从公文的撰拟、形成到发布,必须依次经过相应的程序,否则它就不能生效。
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八个程序。
草拟要注意: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篇幅精简。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正确。
4、结构层次序数。一、(一)1 (1)
5、使用简称,应先用全称,再用简称。
6、文中数字除特殊外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政治性和政策性。
公文的政治性是由国家政权的性质、政党以及国家机关的阶级性质及路线方针决定的。
六)权威性。
公文的权威性来自公文制发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地位。(法律权威和指挥权威)
七)时效性。
公文的时效性是指公文在特定的时间区限内具有效力和过了特定的时间区限后及被新的公文取代后即失去效力。
第三节公文的分类。
一、按公文的效力分。
可分规范性公文和非规范性公文两种。这种划分可适用于所有的公文。
二、按公文的使用范围分。
可分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
三、按公文的性质作用分。
可分法规性公文、指挥性公文、知照性公文、报请性公文、记录性公文。
四、按公文的行文方向分。
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通行文)
五、按公文的收发方式分。
可分为收文、发文。
六、按公文的机密程度分。
可分秘密公文、普通公文。
绝密、机密、秘密。
七、按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分。
可分常规公文、紧急公文。
特急,急件。
八、按公文的载体分。
可分纸质公文、电子公文。
第二章公文的行文关系及规则。
第一节公文行文关系。
在公务活动中,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同,职权范围也不同,因此行文关系和规则也不同。
一、行文关系。
行文关系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反映,也可以说是收发文机关的公文往来关系。行文关系决定了行文方向。
(一)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垂直领导)
(二)隶属关系(垂直和间接,重点是后者)
三)平级关系(同一系统)
四)非隶属关系(不同系统)
二、行文方向。
行文方向是行文关系的反映,是指公文运转与传送的方向。一般分为上行、下行和平行三种。
三、行文方式
一)根据行文方向分。
1、逐级行文 (上下行文的基本和常用行文方式)
2、多级行文(多用于下行文)
3、越级行文(多用于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4、直达行文 (直接发到基层或人们手中,媒介)
5、直接行文(平级或无隶属关系机关间,平行文)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
1、单独行文
单独行文是指公文的制发机关只有一个,公文的具体内容只是一个机关的独立意见表示。
2、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是指公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发,公文的内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意见的表示。联合行文应确认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必须是联合行文机关协商一致,并在联合机关的职权范围内,联合行文机关必须是平级。
第二节公文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公文制发和传送的规范性准则。公文遵循行文规则,对于保证公文有序运转,防止公文混乱,发挥公文的法定效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文应当缺有必要,注重效用。从实际出发,不能随意发文。可发可不发的不发,可长可短的要短。避免文山会海、文牍主义。
二、按隶属关系行文。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能越级行文的情况:
1、发生严重的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2、回复更高级的上级机关直接需要的情况和交办事项的处理。
3、只有请示更高级的上级才能解决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和事项与直接上级机关没有任何联系的。
4、数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得不到答复,以致影响工作的。
5、确认直接上级机关的决策或决定有误,对其反复提出意见或建议,置之不理的。
6、报告重大喜讯的。
但无论属于何种越级行文的都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三、按职权范围行文(注意各职能部门不能直接对下级**正式行文)
《办法》第十五条**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联合行文的机关应是同级机关。
《办法》十六条:同级**、同级**各部门、上级**部门与下一级**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审批的事项,经**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同意。
《办法》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因此联合行文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联合行文的机关是同级机关。
(2)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3)联合行文应当协调一致。
(4)党政联合行文应当从严控制。
(5)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单位。
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在前,行政机关与统计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五、党政分开行文。
六、“请示”的相关规定。
《办法》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请示的原则。
1)、请示应一文一事。
2)请示应当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3)请示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
4)请示不宜直接送领导者个人。领导者个人直接交办的事情才可以请示个人。办公厅。
5)请示事项不宜夹带在报告中。报告是不做批示的。
6)涉及多个部门的请示事项应协商一致。
7)不得越级请示。
七、主送与抄送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1)上行文,主送机关应当只有一个,避免多头主送。
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
3)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4)特殊情况下越级行文是,应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节公文的眉首
一、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机关标识常被称作版头,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二字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的位置因行文方向的不同而有区别:上行文时,发文机关标识的上边缘到版心上边缘应为80mm,留此空白处主要是供上级机关批示文件使用。如果加上天头的37mm,上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到天头上边缘共为117mm。
其他方向行文时,发文机关标识的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以备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之用。此时,从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到天头上边缘的距离是62mm。
发文机关标识的字体,新“标准”推荐使用字体庄重的小标宋体字;字号可根据发文机关名称字数的多少,以醒目美观为原则确定,但应小于“***文件”的字号22mm×15mm(高×宽)。
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标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有一条与版心同宽的横隔线,把占公文首页上1/3-2/5的文头部分与行文部分清晰地分隔开来。依照最高党政机关的公文格式,党的文件的横隔线正中有一颗五角星,行政公文的横隔线则没有。由于发文机关标识与横隔线都是套红印刷的,使文头格外醒目,因此又有“红头文件”之称。
联合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主办机关应该排列在前,其余机关一般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先后。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民族自治地区的公文,可并用当地民族文字和汉字两种文字印制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机关标识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就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而不标“文件” 二字。这种形式只用于一些特定的公文,如信函式公文等。
二、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简称文号,是发文机关为发出文件编排的文件代号。
发文字号一般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文号构成的几个要素:
(一)代字。具体地说,发文机关代字通常可以细分为三:
1. 所在行政区域代字。应使用明确规定的规范化简称。除**、国家一级的发文机关以外,地方各级各类机关文号的这一项不可或缺。
2. 机关代字。也应使用规范化简称。
尤其是党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应该采用业务系统范围内通用、统一的机关代字。如**用“政”或“府”、**办公部门用“政办”或“府办”、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用“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用“教”等。
3. 文种代字。目前除了信函式公文在机关代字后标注“函” 以外, 其余发文一般都用“发”作为总的文种代字(个别地区除外)。
有的地区增设了“报”、“请 ”、呈”等文种代字嵌入上行文的发文字号
把以上三部分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常见的发文代字 ,如“浙政发”即浙江省人民**发文。
(二)年份。文号中的年份必须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公元纪年全称,并用六角括号括入。公元年份的四位数不可简化成两位数,也不可把六角括号标成方括号或者圆括号。
(三)序号。文号中的发文序号是发文机关每年同一文种代字的文件按发出时间顺序编排的流水号。序号必须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并且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在序号前通常也不加 “第”字。
发文字号标识的位置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正式文件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红色反线之上4mm处,上行文居左空1字标识,其他文件居中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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