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药品的计分考核办法

发布 2022-04-06 14:48:28 阅读 7500

一、在采购周期内,对中标药品**情况进行动态考核。对中标药品和涉及企业的违约行为实行量化计分。

计分周期以12个月为限,到期清零。每周期计分结果作为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二、由网采机构对违约的中标药品在指定的系统平台予以评价计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直接在网上平台填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独立站)在网上填报后,由区县卫生局审核通过后上报。违约行为包括:

一)评价周期内累计多次订货未配送,到货率不足40%的,造成中标药品断货或严重影响临床使用的。

二)评价周期内配送中标药品品种或数量平均到货率高于40%不足80%的或影响临床使用的。

三)未按订单品种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等要求**药品的。

四)未按订单地址、时限要求及时送达中标药品的。如:急救、抢救药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

五)未按约定对近效期、包装不符合规定、包装破损或有问题的中标药品拒不进行调换的。

六)未经**主管部门调价或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审核通过,中标药品私自调价的。

七)其他违约行为。

三、计分标准。

一)配送至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中标药品。

1、属于违约行为(一)的,每个药品每次计0.5分,同一评价周期累积5分止。

2、属于违约行为(二)的,每个药品每次计0.2分,同一评价周期累积2分止。

3、属于违约行为(三)的,每个药品每次计0.2分,同一评价周期累积2分止。

4、属于违约行为(四)的,每个药品每次计0.2分,同一评价周期累积2分止。

5、属于违约行为(五)的,每个药品每次计0.1分,同一评价周期累积1分止。

6、属于违约行为(六)的,每个药品每次计3分,同一评价周期累积6分止。

7、属于违约行为(七)的,每个药品每次计0.1分,同一评价周期累积1分止。

二)企业撤标的中标药品,每个药品计6分。

三)中标药品**问题影响临床使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每个药品计12分。

四、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定期进行中标产品的计分汇总,计分同时累计到相应责任企业名下,考核结果定期公示。主要责任是生产企业的,分值计入生产企业和投标(经营)企业名下,作为我市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主要责任是配送企业的,分值计入配送企业名下,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下一轮集中采购遴选配送商的重要依据。

五、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及时向中心报备,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经认定属实不予汇总计分。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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