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 2022-02-21 08:08:28 阅读 8621

为了加强医院门诊处方的规范化管理,推进合理用药、合理**,减轻患者负担,保障处方质量及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出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一、处方的印制格式:

***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印刷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二、处方开具的管理:

1、经注册的本院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及试用期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才有效,麻醉处方须有本院***品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才有效。

医师须在医院签名留样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前记、正文、后记。

5、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应该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原珠笔书写。

2)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3)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处方字迹应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5)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7)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9)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的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科药品名为准。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每张麻醉处方限量:注射剂不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开具***品处方时还应该有病历记录。

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

医疗用毒性药品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抗菌药物门诊处方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

医保处方一般3天量,慢性病7日量,心血管病2周量。

16)每张处方费用不超过100元。特殊情况需超过控制费用的,应执行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制度。

三、处方的调剂管理: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取得药学专业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本院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本院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

4)剂型与给药途径;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或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报告。

7、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8、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四、处方的保存:

1、每日处方应按普通药品、医用毒性药品、***品、限用药品、精神药物分别装订并加封面,逐日逐月集中按顺序保存、备查。

2、普通药品处方保存1年,毒限剧药品及精神药物处方保存2年,***品处方保存3年。

3、处方保存到期后,由药剂科报院领导或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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