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 2022-02-21 08:07:28 阅读 64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规范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工伤和职业病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24年12月20日《***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人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遂府发[2011]28号)、《遂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遂劳社发[2010]30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公司所有在册的正式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本公司所有在册的正式员工均享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并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公司员工发生工伤时,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的。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工伤员工所在的部门应立即向生产安全处报告事故概况,生产安全处酌情传送公司人文处,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48小时内,向生产安全处书面报告工伤或者职业病发生情况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生产安全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72小时。

第九条公司生产安全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报告。需住院**的(包括门诊**的),事故发生部门应向公司生产安全处提交《大英县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住院申报表》,在按要求填写后,由公司生产安全处报送县社保局(此表一式三份,县社保局工伤生育股、稽征股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第十条。第十一条生产安全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遂宁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公司事故发生部门、员工、工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第十五条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十六条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就是指完全护理依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大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一项。

需要护理者。

第十六条员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医疗终结期满30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经工伤员工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由公司人文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员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资料:

一)本人要求鉴定的申请书;

二)遂宁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书;

三)本人一寸**六张;

四)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入院证明、病情档案资料(医院出具);

六)公司出具的受伤证明:

七)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公司、工伤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员工拒绝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社保局或公司可按有关规定暂时停发其工伤待遇。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员工**工伤应当在遂宁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病)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支付。

员工**工伤所需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确因工伤**必需的,需向人文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使用,其费用由公司支付。未经同意发生的不符合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员工自行负责。

工伤员工**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由公司垫支的费用,工伤员工应在工伤保险**支付后的10日内向公司财务处归还结清。

第二十三条员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生产安全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标准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工伤员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支付。

第二十五条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支付。

第二十六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遂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十七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原则上由工伤事故发生部门安排人员护理。

工伤事故发生部门无法安排人员护理的,由工伤事故发生部门书面申请,报经人文处、生产安全处、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同意,请其他部门员工或工伤员工亲属进行护理。

公司员工护理的,在大英县的视为出勤,县外的按因公出差对待;工伤员工亲属护理的,给予补贴,大英县30元/天,遂宁市60元/天,省级城市100元/天。

第二十八条工伤员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遂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或者30%。

第二十九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

(三)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公司和员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

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根据省人民**规定。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遂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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