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培养员工敬业爱岗,忠于企业,引导员工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同时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及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切实达到上岗标准要求,诚实信用、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严格规范、奖惩分明的员工管理制度。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和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奖励与晋升。
第五条对忠于企业,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较大贡献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员工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评优(优秀管理者、优秀科技工作者、企业劳模、先进个人等)、记功、工资晋级、职务晋升。
为最大限度鼓励员工降本增效,节能减排,提升管理水平,嘉奖特设:总经理特别奖励、成本管理奖、节能减排奖、精神文明奖、环境美化奖、合理化建议奖和劳动竞赛奖、专项工作突出贡献奖。
第六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执行集团有关规定或公司单项评比奖励制度):
1、对公司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资本运营和项目发展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2、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量质量,节约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生产工艺、设计开发、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创造发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效益的;
4、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对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止或抢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检举揭发不法行为,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7、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事迹突出的;
8、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9、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敬业奉献,为公司楷模的;
10、获得社会重大荣誉,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望的;
11、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公司依据员工综合表现、专业技能、年度业绩考评结果,对优秀员工予以培养和晋升机会,并相应予以工资晋级。
1、对于敬业爱岗、技能水平好、工作业绩突出、年度考评优秀的员工,予以晋升技能等级;
2、对于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强、敢于管理、业绩贡献大、具有高度责任心的技术管理人员,予以职务晋升;
3、将工作富有激情、刻苦钻研业务、有培养潜力的年轻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到技术及管理岗位挂职锻炼,作为公司后备干部培养梯队。
第三章处罚与解聘。
第八条对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采用降薪、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等方式予以处罚。对员工的处罚分为:降薪、停职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
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九条员工因工作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所在单位应令其停职检查,挽回工作或经济损失。停职检查期间只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遇。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劳动纪律松懈,当月发生1次迟到、早退,或旷工1天以内的;
以下行为视为旷工:
1)无故不上班;
2)涂改考勤表;
3)酗酒上班;
4)私自委托他人代班,雇人上班,或自行搞小倒班;
5)上班时间睡觉、打牌、下棋、看与本岗工作无关的书刊、干私活、脱岗、窜岗;
6)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的。
2、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或不遵守公共秩序的;
3、工作不负责任或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和工作任务完成的;
4、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5、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一般设备、工艺、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5万元以内的;
6、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
7、因滥用职权,虚报冒领,假公济私,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
8、接收礼品、礼金200元以上500元以内不登记交公的;
9、隐瞒安全、设备等事故不报,或没有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原始资料,给事故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因个人私事纠缠上级或领导,不听劝阻的;
11、在公司考核考评中泄密、作弊、抄袭等违反考评(考试)纪律的;
12、其他应给予通报批评的。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劳动纪律松懈,当月发生2次迟到、早退,或旷工1天;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从指挥的;
3、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不听劝告,或不遵守公共秩序,寻衅**情节严重的;
4、因主观原因,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5、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员轻伤,情节比较严重的;
6、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较大设备、工艺、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
7、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8、因滥用职权,虚报冒领,假公济私,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
9、接收礼品、礼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不登记交公的;
10、在公司考核考评中泄密、作弊、抄袭等违反考评(考试)纪律,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
11、在公司厂区或宿舍内聚众赌博或参与赌博的;
12、受到公安机关拘留1天(含1天)以下的;
14、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当月发生3次迟到、早退,或旷工1天以上,2天以下(含2天)的;
2、聚众**,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及社会秩序的;
3、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员重伤,情节严重的;
4、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设备、工艺、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
5、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
6、因滥用职权,虚报冒领,假公济私,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7、接收礼品、礼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不登记交公的;
8、恶意攻击、诽谤,或作伪证中伤他人,直接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
9、在公司考核考评中泄密、作弊、抄袭等违反考评(考试)纪律,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
10、歪曲事实,散播对企业不利的言论,或破坏公司形象,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图书等,使公司名誉或财物受到损害的;
11、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2、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职、撤职、记大过处分:
1、劳动纪律松懈,当月发生3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连续旷工2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的;
2、受到公安机关拘留3天以下的;
3、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设备、工艺、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20万元以上的;
4、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
5、因滥用职权,虚报冒领,假公济私,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
6、接收礼品、礼金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不登记交公的;
7、在通报批评期间,再次违纪的;
8、其他应给予降职、撤职、记大过处分的。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当月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含7天)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消极怠工,1个月累计违反劳动纪律3次以上的;
3、受到公安机关拘留3天(含3天)以上的;
4、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
5、因滥用职权,虚报冒领,假公济私,严重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0元以上;
6、严重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身**,情节特别严重的;
7、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以上设备、工艺、质量事故直接责任者的;
8、无证或饮酒后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者,或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者的;
9、在采购、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索要礼品、敲诈顾客或腐化堕落、违反廉洁自律制度规范造成极坏影响的;
10、无理取闹,聚众**,打架斗殴,严重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指造成主机设备停机、发运不能正常、办公和工作场地门或通道堵塞等情况);
11、接收礼品、礼金5000元以上不登记交公的;
12、偷盗公司财物或同事财物的;
13、挪用**,或**、侵占公司财物的;
14、擅自动用公司原材料、设备等进行非本公司工作,价值1000元以上或累计价值2000元以上的;
15、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或私藏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品的;
16、擅自受聘其他企业或自己直接经营企业的,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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