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 2022-02-21 07:15:28 阅读 2799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考核体系,更好的指引各单位开展考核工作,在员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1、 工作业绩,此项评价根据工作计划或临时工作计划的完成进度、完成质量及完成率进行综合评价;

2、 内部合作,由员工互评。

3、 加分项:创新、自主学习、特殊贡献等。

4、 减分项: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报批评等。

各单位可根据岗位工作性质的差异,调整各项考核内容所占权重。

二、考核周期:

各单位自行实施月度考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季度和年度等级评定。

三、 考核流程:

1、 每年1月30日前各单位将本年度员工绩效考核办法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对员工宣贯无异议且员工签字确认后组织实施。

2、 员工的直接领导需在年初时与员工进行绩效面谈,面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工作目标、达成目标所需资源及年度学习计划等。

3、 各单位按绩效考核办法每月实施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应用在薪酬分配上。员工每月绩效考核得分及相对排序也将作为季度绩效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4、 各单位在完成季度考核后,将考核结果汇总报人力资源部存档,汇总内容需包括员工考核得分、组内相对位置及考核评定等级。

5、 每季度(年度)员工绩效考核等级评定后,直接领导需与员工做绩效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考核结果,肯定优点,指出不足,与员工共同制定的绩效改善计划等。

6、 绩效沟通内容及过程应真实记录在员工绩效考核档案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 直接领导当年未完成c/d档员工季度(年度)绩效沟通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b档及以上。

四、 考核结果的应用。

1、 连续两年a档可在公司规定的人数比例范围内职位等级晋升一级。

2、 连续两年b档及以上的岗位工资晋升一个薪档。

3、 连续两年c档的,职位等级调低一级。连续三年c档及以下的,进入考察期,在考察期内经培训、岗位调整,有证据证明不胜任岗位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考察期内经个人改善,证明基本胜任岗位工作的,考察期结束后可继续聘用,职位等级至少降低一级使用。

4、 一年d档的,进入考察期,在考察期内经培训、岗位调整,有证据证明不胜任岗位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考察期内经个人改善,证明基本胜任岗位工作的,考察期结束后可继续聘用,职位等级至少降低一级使用。若次年度仍为d档,有证据证明不胜任岗位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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