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 2022-02-10 00:09:28 阅读 7717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薪酬激励功能,规范薪酬分配管理,完善薪酬分配体系,调动操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操作人员。

第三条操作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薪酬分配原则。设立基础薪酬,保障员工基本生活。

二)坚持以岗位价值大小与技能水平高低为依据的薪酬分配原则。根据岗位测评结果,确定岗位工资。根据个人技能水平高低,合理确定员工技能工资,促进员工技能水平提高。

三)坚持以员工业绩贡献为依据的薪酬分配原则。根据员工个人业绩贡献进行薪酬分配,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四)坚持员工薪酬水平与集团公司经营效果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原则。在集团公司效益稳步增长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工资水平,使员工既能分享集团公司发展收益,又能分担市场风险,形成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四条操作人员薪酬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及津贴补贴六个单元组成。

第五条基础工资。主要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标准为800元~1000元。

第六条工龄工资。主要体现操作人员工作的历史积累。实行分段计发:第1-10年工龄段,每年10元;第11年及以上工龄段,每年20元。工龄按自然年度计算,跨年调整。

第七条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岗位价值,根据操作人员所在岗位的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环境等因素确定,实行以岗定薪。岗位工资设定20个岗级,最高2700元,最低700元,岗位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表一:操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第八条技能工资。主要体现操作人员所具有的知识、经验、能力、体力及其他工作技能。技能工资分为十档:

一档100元;二档200元;三档300元;四档400元;五档600元;六档1000元;七档2000元;八档4000元;九档6000元;十档8000元。操作人员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技能工资。

第九条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操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员工个人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分配,由单位制定分配办法,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单位绩效工资基数由集团公司核定,与集团公司效益和单位经营业绩挂钩浮动。计算公式为:

绩效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基数×单位绩效考核得分。

对操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扣罚不超过员工本人工资总额的20%。绩效工资分配及考核节余可进入节余工资账户,单位根据内部奖励办法对员工奖励时可使用节余工资。

第十条津贴补贴。津贴补贴项目为:安全津贴、艰苦地区津贴、班组长津贴、交通补贴和驻外补贴等。津贴补贴按集团公司津贴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薪酬执行与调整。

第十一条各单位依据岗位评价及划岗分级结果,合理确定岗位工资级别。

第十二条技能工资根据技师评聘和员工技能评价结果确定,其中评聘为技师、高级技师和首席技师的,根据评聘结果确定技能档级;其他操作员工根据技能评价结果确定技能工资档级。

第十三条员工技能由各单位组成评审小组进行量化评价。技能评价原则上一个年度进行一次。评价表由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制定,可参考附表二:

表二:员工技能评价表。

第十四条技能工资档级确定。执行一至五档标准的人员,由单位依据技能评价结果确定,初次评定各档人数不超过单位总人数的一定比例限制,具体比例是:五档人数比例不超过10%;四档人数比例不超过20%;三档人数比例不超过40%;二档人数比例不超过20%。

执行六档标准的,为集团公司紧缺或培养周期较长的技能人才,由单位申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执行七档标准的,为集团公司评聘的技师。执行八档标准的,为集团公司评聘的高级技师。

执行九档标准的,为集团公司评聘的首席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有突出贡献的,经单位申报、集团公司批准,技能工资可晋升一档。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岗位调整,自次月起执行新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岗位调整,工种未变动或工作内容未发生较大变化的,技能工资档级可不作调整;操作人员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因组织原因调整岗位的,本年度内技能工资档级可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操作人员岗位调整,工种变动或工作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执行1-3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间执行一档技能工资。试岗期满正式上岗后,按新岗位取证情况及实际操作水平评价后确定技能工资档级。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期间新招用并定岗的操作人员,岗位工资100%执行,绩效工资实行分段计发:建设期按60%执行,设备调试期间按80%执行,投产后按100%执行。

第十九条由集团公司其他生产单位调整到新建项目的操作人员,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100%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技能工资评价应公开进行,划岗分级与技能工资评价的结果应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应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规范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保障绩效工资激励效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原技师津贴不再执行。

第二十三条操作人员年终奖励根据集团公司年终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操作人员工资标准由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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