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总论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薪酬体系。
公司的薪酬体系分为工资体系及激励体系两部分。公司实行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重视资本、技术在经营中的作用,建立并完善以职务(岗位)工资制为主,年薪制、计件(里程)工资制为辅的多种分配形式的工资体系,并实行以绩效为中心的激励机制,建立包括效益奖、专项奖、**期权等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的激励体系。
第三条薪酬支付形式。
干部工资称职务工资,职工工资称岗位工资。月薪包括职务(岗位)工资和计件(里程)工资、津贴及奖金。月薪全部以现金支付,其他部分除现金外,还可以公司股份等形式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干部,每月发放月基薪,年终兑现风险收入。
第二部分岗位工资的确定。
第四条干部职务工资标准的确定。
1、 公司正副职、财务总监工资标准由董事会确定。
2、职能部门负责人工资标准由总经理确定。
3、分公司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根据《分公司负责人效益年薪标准》执行。分公司副职职务工资标准由正职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4、分公司干部职务工资标准由分公司确定,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人力资源部有权提出调整建议。
第五条职工岗位工资标准的确定。
1、职能部门职工工资标准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2、分公司职工工资标准由分公司根据经营规模效益、行业特点、当地劳动力市场**及岗位要求、职工素质、绩效等自行确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3、营业员实行星级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星级津贴两部分。为充分兼顾公平与效率,以服务含量、工作强度、技术含量、复杂程度等指标确定岗位工资。
第六条其它
1、党政正职分设的,党内正职职务工资按同级行政正职(主要经营者)职务工资的70%执行。
2、公司内部兼职人员的职务工资,按其所任职务中职务工资标准最高级别执行。
3、挂职人员发放挂职职务工资,参加挂职单位的考核,工资由原单位承担。
4、计件或里程工资是岗位工资的一种特殊形式,为便于工效挂钩,对安装工、家电维修工、驾驶员、送货工等,实行计件工资或里程工资。
第三部分职务(岗位)工资的管理。
第七条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十五日。各所属单位必须于每月十五日前,将工资发放审批表、工资发放明细表报人力资源部,经批准后发放。
第八条对于职工工资,各单位可在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内,根据当地劳动力需求、劳动力市场**变化情况及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职务(岗位)工资的调整。
一、本职务(岗位)工资的调整。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上调工资:
(1)本职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职责范围明显增加或者劳动复杂程度明显加强者;
(2)因工作需要,职务(岗位)价值显著增大者。
(3)对企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且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4)对单位商誉的提高作出重大贡献者。
(5)对单位做出其它重大贡献或取得其它重大成就者。
2、对于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工作有严重失误或劳动强度、职责范围明显减小的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下调职务(岗位)工资。
二、职务(岗位)变动后职务(岗位)工资的调整。
1、由于机构重组或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岗位)
(1)原职务(岗位)价值与新职务(岗位)价值及劳动复杂程度差别不大的,原则上职务(岗位)工资不变;
(2)原职务(岗位)价值与新职务(岗位)价值及劳动复杂程度差别较大的,原则上按变动后新职务(岗位)的最低档执行;
2、由于不适合原岗位而调整岗位人员,原则上执行1-3个月的实习工资。
第十条因工作职务(岗位)变动,调整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当月15日(含)前签批的(以批文时间为准),当月按新工资标准计发;15日以后签批的,次月按新工资标准计发。
第十一条各单位严格参照上月员工考勤及经营管理考核办法计发本月工资。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向员工提供工资发放清单,员工领取工资须在工资清单“存档联”上签字。工资清单“存档联”由各单位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第十三条各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不得克扣员工工资,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费用除外。
第四部分津贴。
第十四条驻外津贴。
1、适用范围: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的外派人员。
2、因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职工驻外津贴标准如下:
单位:元/日。
分公司副职以上人员按以上标准的1.5倍执行,中层人员按以上标准的1.2倍执行。
第十五条星级津贴。
1、适用范围:各分公司执行星级管理的营业员。
2、营业员星级津贴标准:
各实体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及当地劳动力市场**自行确定。
3、计算方法:津贴额=星级×对应的星级津贴标准。
第十七条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以职工当月职务(岗位)工资的50%为基数,实行超额累进比率计算,各分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承受能力确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具体比率标准如下:
(1)补贴基数在500元以下部分按25%;
(2)501-1000部分按20%;
(3)1001-1500部分按15%;
(4)1501以上部分按10%。
第十六条医疗补贴。
计算办法:医疗补贴=20元+年工×1元/年(上限为50元)
第十七条独子补贴、回民补贴等按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奖金。
第十八条各单位需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和考核体系,员工奖金严格按各实体经营管理考核办法核发。
第六部分风险收入。
第十九条风险收入是分公司负责人完成年度综合指标的报偿,根据《公司年终考评办法》兑现风险收入。
第七部分专项奖。
第二十条专项奖指公司经营管理考核规定的各项月工资外奖励,包括:经营效益奖(超收入奖、超利润奖)、企业管理奖、技术标兵奖、服务标兵奖等。
第二十一条专项奖根据工作绩效,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于每年年终发放。
第八部分**期权。
第二十二条经董事会决定,报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可对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管理、技术骨干人员赠予**期权。
第九部分其它。
第二十三条见习期工资。
1、招用的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不执行见习期,可直接确定职务工资。
2、招用的其它学历的学生,原则上执行一年的见习期,表现特别突出者可以提前转正。
3、本科及双学士毕业生见习期不得少于三个月;专科毕业生见习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见习期不得少于八个月。
4、见习期工资标准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及单位规模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实习工资。
因工作调整等原因需要实习的人员,实习期间发放实习工资,实习工资标准各分公司可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下岗工资。
1、下岗人员执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药补。
2、下岗人员重新上岗须实习1-3个月,实习期间发放实习工资。
第二十六条新进人员的工资。
由商社外调入人员,原则上要实习3-6个月,实习期间发放实习工资,因特殊需要调入或明确职务的,可直接确定职务(岗位)工资。
第二十七条医疗期、事假工资。
一、 医疗期工资。
(一)医疗期的确认。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本单位工作年限自进入三联集团起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在医疗期内,工资待遇及疾病救济费按如下标准发放:
1、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放病假工资,计发比例如下:
(1)执行3个月医疗期的,按本人月职务工资,在500元以内的按70%发放;500元-1000元部分按20%发放;1000元-1500元部分按15%发放;1500以上部分按10%发放。
2)执行6个月医疗期的,按本人月职务工资,在600元以内的按70%发放;600元-1201元部分按25%发放;1201元-1800元部分按20%发放;1800元以上部分按15%发放。
(3)执行9个月医疗期的,按本人月职务工资,在700元以内的按75%发放;700元-1400元部分按30%发放;1400元-2100元部分按25%发放;2100元以上部分按20%发放。
(4)执行12个月以上医疗期的,按本人月职务工资,在800元以内的按75%发放;800元-1600元部分按35%发放;1600元-2400元部分30%发放;2400元以上部分按25%发放。
2、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180天的,发放疾病救济费,本人月职务工资在500元以内的按60%发放;500元-1000元部分按15%发放;1000元-1500元部分按10%发放;1500元以上部分按5%发放。
以上如计算低于当地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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