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设海外机构的财务管理,改善海外机构的资产管理,提高海外机构的经济效益,理顺产权和结算关系,促进海外机构的稳步发展,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海外机构主要指**集团在境外(含香港、澳门)登记注册的代表处、联络处、销售办事处,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海外机构应按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和开展业务活动,自觉遵守所在国家和**集团有关海外机构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企业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 **集团海外财务部是负责**集团海外机构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海外机构的财务部是集团海外财务部的派出机构,海外财务部人员由集团海外财务部负责招聘和管理。
第二章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集团(含下属子公司)对海外机构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并经依法认定的所有者权益,统称为股东权益,其主要内容有资本金、未分配利润、体现在股东权益之中各项准备金及储备金等。海外机构的资产具体项目包括:
1.*集团(含下属子公司)投资给海外机构的全部资金(包括实物)。
2.海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经济实体中归属于我方的股东权益。
3.*集团(含下属子公司)委托海外机构代为管理的资金。
4.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归公司所有的其他境外资产。
第六条海外机构的资产所有权归**集团,海外机构应根据**集团的要求负责管理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
第七条海外机构因业务发展的要求,需要增加企业资本金、总准备金的,应先报经**集团投资管理部审批同意。
第八条海外机构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撤销时,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和各项财产,清算工作由**集团投资管理部负责,海外机构和海外财务部配合,清算工作结束后,剩余财产其处置权由**集团决定,不得擅自挪作它用或未经批准存放在境外。
第三章资金运用的管理。
第九条海外机构的所有资金项目应本着安全、效益的原则。
第十条海外机构的全部资金调拨及支出,必须经**集团海外财务部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海外机构未经**集团海外财务部批准不准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与国内的**集团下属各公司之间开展相互担保的也必须经**集团财务部批准。
第十二条海外机构未经**集团海外财务部批准不得在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第十三条海外机构未经**集团投资管理部批准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海外机构应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做详细的记载。海外经营性机构应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核减、核销办法,并按管理层次上报**集团投资管理部和海外财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海外机构购置房地产或自建房层,对自有或租用房层进行装修,以及购置各种办公器具、设备均应贯彻勤俭办企业的精神。
第十六条海外机构因经营业务或者职工生活需要购建自用房地产的,应事先将购建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报**集团批准。在购妥或建成后一个月内,应编制“购置/建筑房地产计算表”报**集团投资管理部和海外财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海外机构的营业和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各种机具、设备和器具都是**集团的财产,必须妥善管理,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十八条各海外机构的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超过2000美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自建或购置须经**集团投资管理部审批后实施)、维护、调配、建卡、登记、管理实物和经核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会计部门是监督部门,负责核算和监督财产的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海外机构固定资产与费用开支的划分、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及折旧率按所在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执行。如发生变化,应将变化情况报**集团海外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登记卡的格式由海外机构自定。
第五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海外机构应当按照驻在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和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并按要求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成本开支范围包括除所得税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在海外机构任非常驻境外的董事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享受海外机构人员的各项待遇,如属参与海外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其所需费用由海外机构负担。
第二十四条成本核算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
第六章利润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章所指的利润是指我方独资企业按照驻在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按照驻在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归属我方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形式分得的利润。
第二十六条海外机构在完成已审年度会计报告后,按规定应上缴**集团的利润,其处置权在**集团海外财务部,非经**集团海外财务部同意,不得动用。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母公司注册地在境内的各海外分公司按规定比例,以汇总上缴的方式向境内的各公司总管理处上缴管理费和利润。
第二十八条在计算税后利润总额时,各区域性管理公司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汇总计算利润。
第二十九条新设立的海外机构,按**集团海外财务部规定的免交期限,其税后利润留存当地使用。免交期满后,按**集团海外财务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海外机构发生的亏损按照驻在国法律规定进行弥补。如无特殊原因造成亏损者,**集团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章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海外机构应设立财会机构或配备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海外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及核算制度并将驻在国的有关会计资料报**集团海外财务部备案,如驻在国的会计准则、税法税率发生变化时,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抄报**集团海外财务部。
第三十三条海外机构的一切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都必须实行“联签”制度,所有会计凭证除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海外机构被授权的负责人和**集团海外财务部签字。
第三十四条海外机构应在驻在地的中资银行开设帐户,驻在地没有中资银行的,可在与中资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比较好的外国银行开设帐户。海外机构确需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的,须报**集团批准,并办理国家规定的资产委托声明和产权转移书,按驻在国法律程序取得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股权(产权)转移证书。
第三十五条海外机构的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须编制交接清单并办理财会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应由交接双方和海外机构负责人和**集团海外财务部签字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海外机构应将各种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年度财务报表和由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以及有关重要资料永久保存。其余的会计资料按驻在国的规定期限保存。
有关会计资料保存期限届满时,应抄具清单报经**集团海外财务部批准后销毁。
第三十七条海外机构应每月向**集团海外财务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向**集团海外财务部报送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十八条海外机构在向当地**部门报出正式的已审年度会计报告后,应及时向**集团海外财务部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分析情况及应缴**集团利润的计算与说明。
第八章财务人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海外机构财务人员由海外机构负责人负责推荐,经**集团海外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考核后批准录用。
第四十条海外机构财务人员行政和业务管理有**集团海外财务部负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过去的有关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海外机构与所属下属公司之间的往来关系,内部管理办法,由海外机构依据本规定制定,报**集团海外财务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海外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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