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监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 2022-02-10 00:00:28 阅读 9603

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及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的企业负责人,主要有: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派出董事、党组织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总会计师、副总经理。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二)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四)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五)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纳入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为经营业绩考核与评价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

五)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的岗位薪酬,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由市国资委确定,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绩效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在一定经营期内为出资人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主要体现当期经营成果。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绩效薪酬基数为基础,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规定按《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绩效薪酬基数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效率和所在地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市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基数按照《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采用经中介机构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第八条企业董事长,其分配系数为1;副董事长、党组织负责人、总经理、派出董事,其分配系数为0.7-0.8;监事会负责人、总会计师、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分配系数为0.5。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列入企业成本。绩效薪酬根据地区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每年的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70%当期兑现,其余30%延期到任期结束时兑现。

凡因自身因素在任期内离岗的,不予兑现上年度未兑现的绩效薪酬。因组织调离的,所有在职时段未兑现的薪酬全部兑现。

第十一条延期兑现的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收入增长与职工收入增长挂钩。对于当年本企业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第十四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不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

第四章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国资委根据薪酬测算结果,结合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薪酬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后最终确定。

第十六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及《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并报国资委审核。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在子公司兼职,不得享受子公司的收入。特殊情况须报国资委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应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实行职务消费预算管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企业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职务消费管理规定,严禁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内由组织决定卸(接)任、调离和退休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符合国家规定和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的绩效薪酬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账户并代为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应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上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主要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相应扣减主要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六条主要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其绩效薪酬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当年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三项指标均达到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良好水平以上的;在深化改革、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效益显著的,地区国资委将给予企业负责人突出贡献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只针对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其他部门监管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附件:《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当年的基本薪酬由企业暂按上年度国资委确定的基本薪酬标准预发。如有调整,多退少补。

第三条主要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基数按以下公式确定:

w= w0×l×r

= w0×(60%g +40%m)×r

= w0×[60%×(20%z+20%x+10%j+10%y+20%s+20%p)+40%×(30%d+30%h+40%q)]×r

= w0×(12%z+12%x+6%j+6%y+12%s+12%p+12%d+12%h+16%q)×r

其中:w为主要企业负责人的本年度绩效薪酬基数;

w0为本年度直接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l为综合测评系数,l=60%g+40%m;

r为绩效薪酬基数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1.4,由地区国资委通过建立r值评估办法确定;

g为规模系数,g=20%z+20%x+10%j+10%y+20%s+20%p;

m为工资调节系数,m=30%d+30%h+40%q;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4.0006z0.0406,z为企业本年度的总资产(单位:亿元);

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3.7365x0.0379,x为企业本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单位:千万元);

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3.9971j0.0499,最低值为4,j为企业本年度的净资产(单位:亿元);

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4.0752y0.0395,最低值为4,y为企业本年度的利润总额(单位:千万元);

s为净资产收益率系数,s=4.039s0.0661,最低值为4,s为企业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单位:%)

p为利润增长率系数,p=3.9765p0.0451,最低值为4,p为企业本年度的利润增长率(单位:%)

d为地区工资系数,d=本年度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年度直接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h为行业工资系数,h=本年度地区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年度直接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值为0.5;

q为企业工资系数,q=本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年度直接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高值为2.5。

第四条国资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绩效薪酬基数确定公式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绩效薪酬基数确定公式中所涉及的企业本年度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均采用经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本年度直接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全市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国资委提供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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