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律基础知识。
一、关于法。
了解法概念中的基本要素: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地域、对象)内有效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
二、关于经济法。
掌握经济法概念中的基本要素:调整特定经济关系。
掌握“特定”的具体内涵。
掌握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表现: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
1、掌握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的基本要素法的调整与规范。
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掌握主体的范围:主要表现为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等),大到国家,小到自然人均可。
年龄标准 [0,10),[10,18),[18,+∞
自然人特殊区间 [16,18)
掌握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智力标准。
拟制人经营范围标准。
掌握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别: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掌握内容的表现:权利与义务。
掌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即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注意:这并不意味着在一个具体的主体身上必须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允许只享有权利的主体或只承担义务的主体存在(单务行为关系,例如借款、赠与);只要是在一个“关系”中,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就可以。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掌握客体的内涵:主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物质,经济价值,可控);
行为(如雇佣、服务业等)
掌握客体的类别智力成果(意识,经济价值)(如知识产权等)
财产权利(如有价**票面记载的权利等)
人身利益(如姓名权、肖像权等)
5、法律事实。
掌握法律事实的内涵: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
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作为、不作为等。
掌握法律事实的类别。
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重点)
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1、公司的概念。
掌握公司概念中的基本要素: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以营利为根本目的,企业法人(注意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承担责任)
2、公司的分类。
掌握公司的基本分类情况:
依据公司股东责任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依据公司构成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依据公司管理关系:总公司(法人)、分公司(非法人);
依据公司控制关系:母公司(法人)、子公司(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概念中的基本要素:依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注意:有限责任是体现在股东对公司、公司对债权人这样内外两个方面的)。
2、设立条件。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满足的法定条件,特别是要注意其中提到的各个数字:
1人≤股东人数≤ 50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为实收)资本制;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其中,重点掌握股东出资的相关知识点,包括: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特许经营权、商业信誉可以用来出资吗,为什么?)。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前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实际缴纳的金额不符合法定最低限额以及行业最低限额,是无法成立公司的;符合法定最低限额及行业最低限额,但是与全体股东承诺的数额不符,以实际缴纳的数额作为登记的标准)。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20%,且≥最低限额即3万。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注册资本×30%。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这里是一人一票)。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组织机构:
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符合的条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 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三选一)。
三、股份****的基本制度。
1、股份****的概念。
掌握股份****概念中的基本要素:依法设立,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仍需注意有限责任的两个方面的体现)。
2、设立条件。
掌握股份****设立应当满足的法定条件,特别是要注意其中提到的各个数字:
2人≤发起人≤ 200人,且其中须有≥1/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册资本≥500万,发起方式设立为折中资本制度,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20%,剩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募集方式设立为法定资本制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股本总额×35%;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3、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召开应当符合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章程人数的2/3;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五选一)。
四、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1、利润分配的顺序。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缴纳企业经营所得税。
掌握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弥补税前亏损弥补后仍存在的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积金制度,注意其中的三个百分比。
了解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亦称附加资本或准备金。
掌握公积金的分类:公积金分盈余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包括法定公积金(10%,50%)与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
掌握公积金的用途: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以及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1+1=1)
1、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掌握公司合并的两种形式: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公司合并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掌握公司分立的两种形式: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解散清算。
成立清算组登记债权清理公司财产;
清偿公司债务:① 支付清算费用; ②支付职工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概述。
1、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注意:合伙是一种民事行为,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如现在常见的“拼客”)。
即使以营利为目的,当其规模未达到一定标准或者不以设立企业为存在形态的,是不会产生合伙企业的。
2、合伙企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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