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

发布 2022-01-11 21:32:28 阅读 6174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要促进、限制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的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法;消费者权益保**等。

3)宏观调控关系:预算法;**采购法;对外**法;电力法;商业银行法;**法等。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法。

2.现代经济法的特点:综合性、经济性、指导性、一定的技术性p5

3.现代经济法与早期的区别(教材p4)

第二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构成要素:

n 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范围: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个人)

n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n 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范围: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三.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含义和区别。

法律行为: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自然现象;社会现象)

第四章。一.所有权的取得:

1. 原始取得: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所有之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者行为取得物之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劳动生产取得;(天然或法定)孳息取得;国家强制取得;拾得遗失物取得;无主物取得;添附取得;时效取得。

2继受取得:以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的方式。

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等。

二.债的发生:

n 1. 合同之债: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n 2. 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支配型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须就所产生的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

n 3.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免受损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

n 4. 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一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方受损的事实)。

三.债的种类。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发生的原因不同。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给付的债的标的是否特定。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人数不同。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多数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承受情况不同。

选择之债和不可选择之债:债的标的能否选择履行。

第五章。一.知识产权的特征。

1.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和商标标识等。智力成果与载体的关系。

2.法定性: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产生由法律规定。

3.专有性:独占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排他性(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4.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5.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二.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起算点和保护期限。

1. 著作权的起算日: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随着作品的产生而产生,无需履行审查登记手续。

著作权保护期: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2. 专利权的起算日: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3. 商标权的起算日: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三。商标权的续展。

注册商标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申请续展,且次数不受限制,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四.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的程序:注册申请、审查、初步审定和公告、异议、核准注册等几个阶段。

专利权注册的程序:“早期公开,延时审查”

1.初步审查 2.公布申请 3.实质审查。

第七章。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

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不具有法人资格。

4.投资人依法享有对企业的全部权利。

5.具有灵活性。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解散的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企业因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归于消灭的状态,业经解散清算后,其民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归于消灭,主体资格随即消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六.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教材p76)

第八章。一.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教材p79)

二.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与普通合伙公司比较)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名称: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等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教材p87)

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人有监督权。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五.合伙企业财产的内部转让的条件。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合伙企业财产的对外转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八.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条件。

1.入伙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通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法律后果: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退伙:1.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4.退伙的法律后果: 财产继承; 退伙清算。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合伙人分配。

第九章。一.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含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经济实体。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用书面合同约定各自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方式以及企业终止时财产归属等事项,并经中国**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企业。

法人式合作企业和非法人式合作企业 。契约式合营。

3.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对经济**主管部门规定。

在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合同中规定分期交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起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三.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势,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责。

组织形势,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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