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

发布 2022-01-11 21:29:28 阅读 7711

三.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

1)经济原因:

社会化的大生产使得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阶段发展,就要求国家要从社会总体利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顺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克服商品经济在自身发展过程**现的消极因素,来解决商品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的商品经济的内在矛盾,(表现在市场失灵:第一,垄断。

第二,外部效应。第三,信息不对称)所以在客观上促进了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力量兴起。

2)政治原因: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只是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的方式、范围、程度有所不同。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经济稳定和协调地发展,最终达到巩固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

3)理论原因---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破产和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

亚当·斯密的两大假设:看不见的手,经济人(自由放任主义)

凯思斯的国家干预主义:萨缪尔森《经济学》把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结合在一起是他的首创 。

4)部门法原因:

二元法律体系“两条平行线”的不足——民法的不足与行政法的不足——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民法作为私法,不能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无序状态,无法彻底地遏制公权的滥用;行政法作为公法,其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范公权对私权无端侵扰,但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其所负担的重要任务使得它无力对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作出全面而又合理的界定。

5)一定的经济法学说形成。

一定的学说及其相当程度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自然也有赖于某种主流经济法学说的确立。

五.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4、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法。

5、“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六.经济法的特征。

1)综合性。基于公、私法的融合。

a 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的综合。

b 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

c 统分结合、指导和规范相结合的精神。

2)经济性。

其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3)**主导性。

经济法强调国家干预,体现了其权力属性,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等方面均体现着**主导性特征。

4)政策性 。

a 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

b 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变化、经济法亦发生变化。

c 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到经济政策影响较大。

十一.特殊企业的范围。

一)政策性经营的企业。

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

二十一.市场准入的原则以及改革完善的方面。

原则: 第一,应当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

第二,应当限于能够弥补市场缺陷的范围之内。

第三,应当限于宏观调控手段不能达到目标的范围之内。

第四,应当限于合同、奖励、税收、补贴等市场手段或经济手段不能实现政策目标的领域之内。

改革完善的方面;

1、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

将市场准入作为市场运行过程监管的替代手段。“先严后松”,并常作为“清理整顿”的工具。同时存在既是运动员有时裁判员的情况。

2、完善的原则:

符合wto 规则与我国的承诺。

市场准入法治化原则

三十.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区别。

1、实施主体不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因此,任何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都可以实施。这就与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一般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垄断地位截然不同。

2、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不尽相同。

垄断和限制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排斥竞争,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实施的手段不同。

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般是凭借自己在市场中的经济地位来实施,在表面上可能符合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规则的,如企业合并、格式合同、商业合作等;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采用非正常的手段,如欺骗、仿冒、贿赂、巨额奖赏、低于成本倾销等,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的。

4、法律的规制有所不同。

如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法律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分别进行规制,既有反垄断法,也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使在“合并”立法的国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在该法中也是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来调整的,而且法律对这两类行为的制裁,也有较大区别。

三十二.商业贿赂的界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人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商业贿赂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a、行为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贿赂。

b、贿赂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这个要件是区分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的关键。

c、行贿人是经营者。

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3、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4、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其他多种方式。

5、商业贿赂在后果上侵犯了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三十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

1、商业秘密的含义及其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a、秘密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b、实用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

c、保密性。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

d、信息性。商业秘密的范围只包括具有信息性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形:

a、以盗窃、利诱、协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b、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c、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合法垄断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不适用垄断禁止法律的垄断行为。合法垄断的范围和种类有:

1)特定的经济部门的垄断。

2)知识产权领域。

3)对外**领域。

4)协同组合行为。

b. 非法垄断。

三十六.《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行为的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并能够运用发条解决实际问题。

a.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协议垄断的条件:

1、企业之间存在相互约束的共同行为或协调行动。

2、企业之间存在共谋。

3、当事人企业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引起了限制或妨害竞争的效果。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c.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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