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

发布 2022-01-11 21:28:28 阅读 4214

名词:1.公司: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利由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利,即法人财产权。

3.留置:一方当事人对于依法合同二已经占有的对方的动产,在后者未按照该约定的期限履行有关合同义务的情形下所采用的扣留措施。

简答:1.股东的股权分类,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到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自益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股份转让权)共益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知情权,提起诉讼权)

2.股东的义务:缴纳出资;不得退股。

3.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协商;调解;仲裁(须事先约定);诉讼)一方(对方同意)要求的条款;法律特别要求的条款(环保)。

论述:1.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性质和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对外不直接代表公司,但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会议形式:年会(一年开一次)和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时;为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即一股一表决权。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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