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

发布 2022-01-11 21:24:28 阅读 4672

一、法学基础理论。

1)能够准确辨析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哪一种类型的法律渊源。比如***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属于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我国立法机关及其立法权限、形式与文本例。

2)能够准确说明一部立法及规定的时间效力、对象效力和空间效力,理解“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含义。

对象效力——指法对哪些社会主体有效,常用原则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空间效力——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包括全国范围、部分地区以及国外三个部分。

时间效力——指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即法对实施前的事实有无约束力。

新法优于旧法: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能够准确表述常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比如张某与a商业银行签订消费信贷合同,二者之间形成信贷法律关系,其主体是张某(借款方)和a商业银行(贷款方),客体是贷款,内容是:张某享有按照合同约定取得贷款的权利,承担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义务;a商业银行承担按照约定发放贷款的义务,享有**本金、取得利息的权利。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组织和国家。

内容——法律关系主题的权利和义务。

客体——主题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或者说主体期待的目标,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4)能够准确区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

民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承担的补偿性或者惩罚性后果(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违法行政管理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后果(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犯罪对应的惩罚性后果,即刑罚(主刑和附加刑)。

5)了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

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二、民法基础知识。

1)能够准确区分三类民事行为能力及对应的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法定**人**民事活动。

2)掌握法人与非法人的基本区别。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然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也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掌握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进行期间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而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自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形。《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不再继续,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的情形。《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掌握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

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5)了解物权的分类、共有的涵义和分类、国有所有权的内容。

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依法全面支配的物权,专指所有权。

他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在某一方面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属于他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共有——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组织所有的法律关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国防资产;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

三、行政法基础知识。

1)掌握行政许可的特点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1]依法设定的管理行为。

2]**主导的管理行为。

3]以申请启动的管理行为。

4]一种程式化的管理行为。

5]可以引发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诉讼)的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设定原则:下位法服从并有限度补充上位法,下位法落实上位法。

设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2)掌握行政处罚的类型和设定权。

行政处罚——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措施。

类型——(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权——1. 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即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 ***部委规章的设定权。***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规定;

5. 地方**规章的设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人民**以及***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掌握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程序和执行原则。

适用原则——[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追诉时效2年,超期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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