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A

发布 2022-01-11 21:25:28 阅读 2528

反垄断:4+4+2+10

垄断: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一定的手段对生产或市场实施的一种排他性控制,从而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能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济性垄断:市场竞争主体依靠自身力量,在竞争活动中实施的,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本身违法原则: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通过对其他因素的考虑去判断。

合理原则: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必须再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之后方能作出判断。

结构主义:就是为了控制行业集中度而对行业集中状态进行规范的垄断控制制度。

行为主义:着眼于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控制制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简称滥用行为,是指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并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协议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联合组织通过订立协议、决议,密谋或联合一致的行为共同限制市场竞争,对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一类型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密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为什么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

反垄断法直接以维护竞争自由为目标,通过一系列抑制垄断与反限制竞争的法律措施,为市场主体的竞争提供自由路径和空间,其从根本上维持了整个国家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使竞争机制得以正常发挥,由此带来经济的健康发展,最终关系到经济民主和社会物质进步,因而可以称之为经济宪法。

反垄断法的判断标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

反垄断法的实体控制制度有哪些?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2、垄断协议制度。

3、经营者集中制度。

4、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

1、处罚权 2、批准权 3、行政强制权 4、调查检查权 5、行政指导权 6、准司法权。

反垄断法的制裁手段:

1、民事制裁,主要体现为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制裁,主要有行政罚款、命令停止违法行为、禁止从事特定性为以及解割(拆分)等形式。

3、刑事制裁,我国反垄断法未引入刑事制裁。

垄断的双重作用:

积极:(1)促进垄断企业降低生产成本;(2)刺激垄断企业改进生产技术;(3)一定意义上改进资源配置。

消极:(1)经济危害。垄断排除或妨碍市场竞争,损害竞争效率,最终侵害消费者利益,导致社会福利损失。

(2)政治危害:在一国体制中,垄断企业在经济领域中猎取控制力的同时,必然要向政治领域渗透,与政治力量结盟、共谋,损害政治民主。

反不正当竞争:2+10+2+2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秩序,制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特性: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其特性为:商业竞争性、反商业道德性、社会危害性、应受责罚性。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表现形式:

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又分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

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低价销售行为。

8、附条件销售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0、诋毁竞争对手行为。

11、窜通招标投标行为。

如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1、商业混淆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2、商业误导行为,包括在商品及包装上作虚假质量标示,虚假广告,广告外的虚假宣传行为,**欺诈,带有欺骗、误导性的有奖销售行为。

3、商业诋毁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商业利诱行为,包括商业贿赂行为和巨奖销售行为。

竞争的分类:

1、正当竞争和非正当竞争。

2、自由竞争、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和有效竞争。

3、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将第(3)种行为又具体分为两类:一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产品质量:2+10+2+10

产品质量法及其内容: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包括:一、产品质量责任,这是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这是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包括: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2、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3、商品质量认证认可制度。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5、产品质量社会检查制度。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首要义务是保证产品质量,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生产者保证内在质量的义务。

3、生产者产品包装标识符合规定要求的义务。

4、生产者者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义务。

2、销售者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已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产品缺陷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市场规制:4

规制:指**根据相应规则,通过认可和许可等手段,对微观经济主体活动施加直接影响的行为。

经济性规制:指在存在着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部门,以防止无效率的资源配置发生和确保需要者的公平利用为主要目的,通过被认可和许可的各种手段,对企业的进入、退出、**、服务的质和量以及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活动所进行的规制。

社会性规制: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利益为目的,对物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提供他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性为的制度性安排。

市场规制法:是指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而制定的有关各种市场规制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第二节 4

财政管理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关于****和地方**在财政管理权限和财政收支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

事权:是指国家依法确定的****和地方**处理公共事务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职权。

税权:指议会或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税收事项及其有关活动规则的权利。

财政转移支付:又称财政补助支出,表现为****或地方**为解决财政失衡而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地让渡给下级**、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

第十五章第三节:4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

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组织和管理国家预算的法律依据,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力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

预算执行:是指各级**、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在组织实施经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活动的总称。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宏观调控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采购:是指国家、**及地方各级**部门为进行政务活动或为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最终消费需要,以**于财政拨款的资金,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已购买者的身份从国内、国外市场购买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国债:指一国****举借的各种债务的总称。

经济法总论:4+2+10+2

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1、客观基础:市场失灵:市场不完全、市场不普遍、信息失灵(不充分、不准确、不对称)、外部性(某个经济主体的活动所产生的影响不表现为在他自身的成本或收益上,却会给其他经济主体带来好处或坏处)、公共产品的缺失(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存在经济周期。

2、**失灵:干预过度、运行效率低下、内部性(**部门及其**追求自身的组织目标或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权利寻租。因此必须得有法律对**控权,有效制止与约束**对市场机制的任意的进入和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涉。

使**干预有据、干预有度、干预有效。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

价值:实质正义(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对待,对弱者权利倾斜配置、平等主体不平衡经济利益予以矫正、宏观层面调整全局性公共性的社会关系)、经济安全(追求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安全)、社会效益(最终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原则:(法律观念与价值观念的汇合、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经济法所独有)从调整的对象(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和目的(体现对社会效益的追求)入手得到:调整法定、调整有度、调整有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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